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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何榮幸先生「華光社區這一把火」一文,法務部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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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0年2月23日刊載何榮幸先生「華光社區這一把火」一文,提及臺北市華光社區於大年初二發生火警一事,感謝何先生的關心,惟文中尚有未說明清楚之處,特再予補充說明如下:
華光社區係本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經管之土地,現住戶包括屬宿舍用途之「職務宿舍」、「眷屬宿舍」住戶,及「違章占用」住戶。對於眷屬宿舍及職務宿舍之管理,全國各經管宿舍機關一體適用,案內退休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係政府早期為照顧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權宜措施,並非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或退休時所產生之權利,而政府依據都市發展之需要自得依現有規定處理,住戶長期希望透過都市更新給予補償或安置之想法,因涉及國有財產土地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且因政府任何作為本須兼顧整體社會觀感及全民利益,而非如住戶誤認為渠等享有期待安置權益卻被都更計畫犧牲。
關於華光社區後續開發,有關現住戶之處理方式,行政院希望在合法前提下有效解決,目前之進度除現住「職務宿舍」在職同仁已確定於100年6月底前無條件配合搬遷外,其他包括眷屬宿舍及違章占用之住戶部分,行政院基於土地騰空後土地如何有效運用規劃,刻責成財政部站在活化國有資產之立場積極研擬「現住戶處理方案」中,包括「眷屬宿舍」現住戶之補助費發給對象、額度及方式等,將俟方案確定後配合相關騰空作業,以照顧住戶之合法權益,並兼顧國家社會全民之整體利益。
目前華光社區並未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進入都市更新程序。且其縱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其公有宿舍之合法或非法現住戶,非得以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而應依國有財產法、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本與違章建築物現住戶有別;至於該社區之違章建築戶,因目前未進入都市更新程序自無都市更新條例之適用。有關不合續住規定住戶及違章占用戶之催討事宜,行政機關對於經管之財產遭占用,自應本於管理機關職責,依國有財產法及宿舍管理相關規定排除無權占用,並追償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處理過程如遇現住戶確實為貧苦、弱勢者,相關機關也會適時協調內政部、縣市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機關,依法協助安養或安置,期兼顧公權力行使與弱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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