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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於外界誤解吳淑珍女士執行案特別聲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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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喬好人事,讓典獄長和培德醫院的醫生都是自己人,以便為吳淑珍發監事宜護航」、「柯建銘和曾勇夫交換條件,把鄭榮豪破格調往台中監獄,就近照顧吳淑珍」、「當初台中前典獄長方子傑表示,收吳淑珍完全沒問題,但後來馬上換柯建銘推薦的鄭榮豪來當台中監獄的典獄長,結果就是吳淑珍免入監,所以這完全是民進黨與陳水扁埋伏在司法體系的暗樁所套好的戲碼」云云,此報導與事實不符,法務部特別澄清聲明如下:
一、經查矯正署於100年1月1日成立,矯正署設置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典獄長退休等職缺帶動監所首長聯務調整;鄭榮豪典獄長係中央警官學校獄政系40期畢業,資歷完整,表現優異,經通盤考量循往例調台中監獄,且此次監所首長調動係於99年11月即開始啟動,該署署長、副署長人事任命案係於99年11月16日即由法務部報行政院,行政院於99年11月29日核定發佈,至於矯正機關典獄長任免案,法務部於99年12月10日即核定,並在99年12月21日發佈,而有關吳淑珍女士執行入監案件,高雄地檢署向法務部申請跨區執行係100年1月24日始核准,兩者時間差距一個多月,兩件事情完全無任何關連。且原台中監獄典獄長方子傑更聲明其絕無向記者說吳淑珍女士收監絕無問題並發聲明稿澄清(如附件)。
二、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成立於92年間,並於93年開始即由中國醫藥學院醫護人員團隊進駐支援迄今,期間長達6年多,歷經四、五任典獄長,中國醫藥學院醫療團隊支援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係長久以來之監獄、醫院合作關係,絕非法務部替吳淑珍發監鋪路。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定,經矯正署調查94年至98年間其拒絕收監類型及人數臚列如下:「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408人、「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104人、「罹急性傳染病」17人及「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231人等四種類型,總人數共有760人;至99年間,因「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而拒收監者亦有49人。
類似吳淑珍女士半身癱瘓、具姿態性低血壓、易引發急重症併發症及不能自理生活,顯無刑法適應性,其執行並無實益,一般受刑人如有前揭情形,經醫師專業判定符合拒絕收監標準者,則予以拒絕收監,經統計94年至99年間因不能自理生活而拒絕收監者共有280人。高雄地檢署執行吳淑珍女士案絕非特別厚待吳淑珍女士,而係依據法律規定公正、客觀、公平處理。
按拒絕收監只是暫時之處置,倘其病況好轉符合收監條件,則再發監執行,經統計94年至98年間於病情穩定後再發監執行者計有29人。
四、吳淑珍女士執行案,雖經台中醫獄依中國醫藥大學評估不能自理生活,而經台中監獄因此拒予收監,惟此並非刑罰消滅;吳女士之有期徒刑仍然存在,執行檢察官並命限制吳女士住居及不定期查訪,一有不能自理生活原因消滅,即令入服刑。吳女士經拒絕收監後,係由檢察斟酌情形送交適當之人或適當場所,並未算入刑期,倘若吳女士有四處逛街、為人站台等情形,檢察官會評估考量其健康情形是否發監執行,以維護司法正義。
五、另電子媒體批評吳淑珍女士入監服刑由14名醫師健檢,法務部對特定受刑人有不同待遇云云,法務部特別澄清吳淑珍女士執行案係由高雄地檢署依法執行,法務部對具體個案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且為求慎重周延評估,台中監獄特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組14人醫療團隊慎重評估檢查,純粹係為了評估吳女士是否能自理生活,也希望此評估更公平、更客觀、更公正,以作為台中監獄收監與否之參酌。
六、另外界誤解,培德醫院醫療團隊醫護人員充沛,豈會無能力執行吳淑珍女士徒刑,惟查,監獄執行徒刑有別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在監獄執行徒刑有懲罰與教化功能,無法由龐大醫護人員為醫療作為。所以監獄行刑法第11條立法理由明白表示: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在監內難達到行刑教化之目的。
七、此係執行個案,均由執行檢察官本其職權及法律規定依法處理,本部本於個案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導之原則,對培德醫院所作專業之評估及執行檢察官所作之執行判斷,均予尊重,並再次聲明,絕無任何人有與本部對此個案作任何之協調。
法務部矯政署臺北監獄方典獄長澄清稿
100年2月21日11時30分
本人任職台中監獄典獄長期間,有關去年十月新聞記者詢問,前總
統夫人吳淑珍因案可能執行於台中監獄,是否可以執行,本人答覆如
下:
一、指揮執行係地檢署職權,監獄是否收監完全依法辦理。
二、如吳淑珍指揮執行台中監獄,須依其生理狀況進行評估,目 前中監臀部以下截肢人犯亦有收監的情況,因此應依實際情況評估。
三、收容人如拒絕收監,悉由衛生科長依法令,根據實際狀況書面簽核首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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