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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有關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各界疑慮提出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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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及「擴大犯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範圍」等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昨(26)日通過,惟各界對於此項法案有所疑慮,法務部特此澄清如下: 一、這只是國民黨為了大安區立委補選的宣傳技倆? 「監督公僕高官,財產不明罪」,係馬英九總統2008年總統競選時所提出推動八項廉政革新政見之一,法務部早在去年8月28日即將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年9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當時台北市大安區並無立委要補選的情事,此法當然非為立委補選乙事而設。 二、陽光法案沒有打折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核心概念,就在於維繫公務員廉潔義務的基本價值。因此,才將本罪的主體界定在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貪污罪嫌疑,被檢察官列為被告的範圍,也就是說公務員違反誠實、廉潔義務,讓人合理懷疑他的財產可能是貪污所得時,檢察官才可以介入,命其說明可疑財產之來源。從另一方面而言,在開啟一個罪名網絡的時候,不能過於綿密,也就是必須顧及人權的保障。否則,當公務員是因變賣家產、繼承遺產或中樂透彩金等而有增加財產之情形,因無違反公務員行使職權應負之誠實、廉潔義務核心概念,這種情形即不應張開法律的網,隨意命公務員來說明其財產來源,法律網必須有人權保障的密度,不能一網打盡,罔顧人權,制定本罪之陽光沒有打折,只是更符合維護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 三、本草案不溯及既往 法治社會,人民在有效法律規範下,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不能因增訂一個新的刑罰法律,就讓其過去的行為隨時處於必須面臨刑罰的恐懼,此乃「罪刑法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政府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法規範的任何人,有免於恐懼之自由,堅持行為之處罰必須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刑罰制裁不應追溯,加諸於人民過去的行為,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使人民活在動輒得咎之恐懼中。 四、本罪規範對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在內 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一個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期待全民共同推動反貪去腐,讓臺灣的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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