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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回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文鐘於蘋果論壇所撰「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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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蘋果日報97年12月23日A15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文鐘所撰「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屬於短期自由刑。由於刑期過短,難以實施矯治,又易沾染惡習,且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遭受「威嚇無功、教化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的批評,故短期自由刑屬於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宜避免使用。如為正義之目的,有宣告短期自由刑之必要,仍應使用其他替代措施,逐漸減少適用。故國內刑法學者或國際刑事政策潮流,多認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改以其他替代措施,例如以「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代之。 二、依據本部的統計資料,97年11月底未聲請易科罰金的人數有4萬2541人,占得易科罰金人數的40.2%。顯示約有四成的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等因素而未聲請易科罰金,終致入監服刑,可見易科罰金制度仍有其不足。97年迄11月底止,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等短期自由刑新入監的人數達2萬6295人,占新入監受刑人的59.5%,可見我國短期自由刑入監執行的比率仍高。又我國的監禁率(每10萬人口的監禁人數)於97年11月底係275,雖較美國之714為低,但相較於其他國家,例如加拿大116、英國142、法國91、德國96、日本58、韓國121,我國監禁率相對偏高,造成監所超額收容。 三、勞動或服務雖非有形財產,但亦具有經濟價值。外國盛行的「社區服務」制度,即係以提供勞動或服務做為一種刑罰或刑罰的替代措施。本部提出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作為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以提供社會勞動或服務的方式,替代自由刑的執行,不僅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減緩監獄擁擠問題,讓無法易科罰金者藉由勞務或服務的提供,免於入監執行,同時可回饋社會,讓犯罪者有更多復歸社會的機會。 四、本部研擬增訂社會勞動制度的修法方案,先經部內業務相關司處(包括檢察司、矯正司及保護司),就立法技術、執行層面等各問題,多次開會討論評估,研擬及修正條文草案。於97年11月25日提交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委員由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組成)討論,12月5日舉辦公聽會,12月9日復將修正後的條文草案提交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綜整刑修委員、公聽會學者專家與機關代表的意見,多數認同建立社會勞動制度的方向,惟實務執行面是否可行、執行人力是否足堪負荷、產生的經濟效益與可能支出的成本等等,皆應審慎評估,具體妥善規劃,建立篩選機制。另有建議修改《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於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入監執行後,遴選從事監外作業,並讓其外宿返家,亦可達到相同的目的。按所謂「自由刑」即係以拘禁人身自由的方式執行,若未經過易刑處分的轉換規定,直接將社會勞動規定成為一種監外執行方式,似與自由刑的本義有違。至於入監執行後,再遴選於監外作業的方式,入監「過水」,亦會發生短期自由刑的流弊,且因刑期甚短,無法有效觀察評估是否適合監外作業,可能未完成遴選即已執行完畢,徒增監所入出監作業程序的人力耗費。 五、就執行面部分,為提高執行可行性,條文草案經過多次修正,包括縮短履行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同時建立篩選機制,對於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及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賦予檢察官裁量權,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本部評估新制度建立後,所生經濟效益遠大於所生成本。所需執行人力部分,於未補充觀護人員前,本部規劃增列勞動執行助理協助執行,並無規劃委由民間團體執行。若修法通過後,本部將訂定相關作業要點,邀請執行檢察官、執行書記官、觀護人開會研商討論執行技術面的問題,統一作業流程與執行方法,並舉辦相關教育訓練。本部保護司經審慎評估及詳細規劃後,亦認執行面並無太大問題。惟為妥善規劃社會勞動之執行事宜,本部一併建請立法院修正刑法施行法,規定該制度自98年9月1日施行。 六、綜上說明,本部推動建立社會勞動的易刑處分制度,政策的形成,係經過深入研究,審慎評估,詳細規劃,非冒進而為。曾主任檢察官表達其個人意見之自由,本部尊重。惟因指摘內容,有所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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