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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律師法研修會將再討論律師推展業務之內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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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由時報97年11月3日B2版「法部推動修法 律師將可登廣告拉生意」之報導,為免外界誤解,特提出說明如下:

  1. 現行律師法並未明文禁止律師不得以廣告方式推展業務,僅於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同法第35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及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僱業務人員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惟上述「刊登跡近招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或招攬業務)」之法文用語,因未能明確規範禁止律師不得為業務之推展方式、態樣及內容,故長久以來備受各方關切。
  2. 目前實務上對於律師以刊登廣告方式推展業務而有違反上述規定,僅有一例為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於82年間就律師刊登廣告於雜誌上之文句,認該律師所刊登之廣告顯有招搖不實,違反律師法第30條而予以懲戒之實務案例。究其因主要係現行法律規定用語未臻具體明確,易造成實務上於解釋及認定之困擾。
  3. 因此,為解決上開困擾,法務部爰於歷次律師法研究修正會中,就「律師業務廣告範圍」之議題進行討論;基於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及律師公益形象之考量,現行律師法固未限制律師不得以廣告推展業務,惟與會委員均認律師推展業務之內容及方式(包括以廣告為之),仍有限制之必要,但因律師推展業務之態樣不一而足,故認宜於律師法為原則性之規定,至具體規範則由律師界基於自律自治精神於律師倫理規範訂定。另會中與會委員亦提出諸多條文草案版本討論,然尚未形成具體共識,法務部將於下次律師法研究修正會續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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