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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化 ─ 子女姓氏再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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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日行政院第3113次院會通過本部研提之「民法第1059條、第1059條之1修正草案」,使子女的姓氏進一步鬆綁,但也促使負有保護教養責任之父母確實負起責任,否則父母之另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姓氏。
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怎麼辦?
        依現行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而且姓氏決定後,不論是成年前或成年後,尚各有一次依約定變更的機會。但如果雙方不約定或約定不成,怎麼辦?今天院會通過的修正案,特別明定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可以參與抽籤的,依戶籍法第29條之規定是申請出生登記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子女遭受父母性侵或家暴等可否變更姓氏?
        修正案特別增訂,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時,例如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父母之另一方或子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民法第1059條第5項修正草案及第1059條之1第2項修正草案)。
非婚生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時,怎麼辦?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可能從父姓或母姓,修正後子女姓氏如與行使親權人不同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均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款修正草案)。
應特別提醒注意的是,法院裁定變更子女姓氏時,應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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