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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討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間溝通協調問題,加強合作關係,以提升偵辦貪瀆弊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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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討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間溝通協調問題,加強合作關係,以提升偵辦貪瀆弊案成效 有關今日媒體報導「查洗錢 檢調大鬥法」一節,法務部說明如下: 檢察署與調查局均為本部所屬機關,檢察官與調查員就個案之偵辦一向秉持「偵查主體」及司法警察「偵查輔助人力」之定位及分際,協力偵辦案件,以有效打擊犯罪。至檢察官因個案性質之差異或辦案效益考量,而分別指揮調度同屬司法警察之調查員、警察、檢察事務官、憲兵或海巡署人員辦案,乃屬常態,尚不能因之曲解為檢調鬥法,本部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長久以來,檢察、調查與政風等系統對於貪瀆案件之偵辦,多管進行並能協調合作,建立一定之績效。然鑑於外界對於廉能政府及整合現有肅貪防貪機構有高度期待,故本部「規劃設立專責廉政機關研究小組」於97年7月15日召開會議時,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代表特別針對間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間溝通協調問題進行檢討,期能堅實此「肅貪鐵三角」之合作關係。會中獲致以下共識: 一、檢察體系應建立自己的打擊部隊,對於檢察事務官的職前及在職訓練,可參考調查人員訓練課程檢討改進。 二、為使偵辦貪瀆案件能「關係提前,戰線拉長」,各級政風機構對於經上級核定之貪瀆線索於移送調查單位時,同時副知檢察機關,使檢察機關能同步取得貪瀆線索。 三、請調查局重視政風體系發掘之貪瀆線索,並請外勤處站同仁與政風體系同仁保持良好互動。 四、有關調查單位對於政風機構移送之貪瀆線索,應儘速主動與政風機構聯繫;各政風機構於貪瀆線索移送調查單位一段時日後,亦應主動與調查單位聯繫,掌握後續處理情形。 五、檢察、調查與政風各體系應再檢討改進有關肅貪工作績效評比之給分方式。 六、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應貫徹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如有違反應予嚴懲。檢察、調查與政風體系應針對目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研擬改進措施或變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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