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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媒體報導特偵組辦理「花蓮土方弊案」時調查局高層是否洩密乙案回應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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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各大媒體報導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 偵辦「花蓮土方弊案」時,調查局高層是否洩密乙案,因涉及個案之偵辦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問題,本部回應及說明如下:
- 本部一向嚴守不介入偵查中個案之原則:就上開調查局高層洩密之相關「片面」訊息,本部係由媒體披露始得知。特偵組已針對前開洩密情事展開偵查,本部就偵查中之個案本於不干預、不指導之原則,不予介入。
-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為免個別辦案人員於偵查案件時隨意發布新聞,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業已修正「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並自今(97)年3月25日實施。檢察、警察及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除授權發言人得依上開要點發布新聞外,原則上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始得接受媒體採訪或發布與案件相關之訊息。本件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案件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本部已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調查後報部。
- 檢調辦案可能發生見解互異之情形,無關乎檢調不和問題:檢察署與調查局均為本部所屬機關,就個案之偵辦一向秉持「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之定位及分際,協力偵辦案件,以有效打擊犯罪並保護無辜,至就個案之事實、證據、法律等是否充足之認定,涉及起訴後舉證責任之負擔,故檢察機關與調查機關雖就事證認定之寛嚴標準或有不一致之情形,惟不能因之曲解為檢調不和,本部特此聲明,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