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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苗栗縣籍立委李乙廷賄選案判決結果表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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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宣示苗栗縣籍立委李乙廷於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無罪之判決,尊重法官依審判獨立所做之職權判斷,並基於對所屬檢察機關承辦個案不干涉、不指導、不介入之原則,亦尊重苗栗地檢署對本案判決是否上訴之決定。又本案被告李乙廷即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於涉犯賄選同時,亦經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於97年5月28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當選無效,足認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之起訴尚非無據。
- 有關本案所涉假借名義對宗教團體捐款是否涉及賄選問題,最高法院檢察署已訂有「賄選犯行例舉」,例示可能之犯罪態樣提供檢察官及社會大眾參考,惟「賄選犯行例舉」所示18項常見賄選手法,僅係整理實務見解提供參考之性質,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犯罪,均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依具體事證獨立認事用法。「賄選犯行例舉」前段亦已明確表示「下列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之」。
- 據報載本案無罪判決之主要理由,係因起訴被告所涉16件捐助行為,僅1件金額上萬元,其餘捐贈之金額不多,故認為被告所為尚符社會常情。但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賄選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故本案應屬法院及檢察官對事證之認知不同所致,並非「賄選犯行例舉」有何舛誤或檢察官起訴不當。惟本部仍將持續督促所屬檢察機關於偵辦賄選案件時,加強蒐證,杜絕賄選,以確保乾淨選風,達到選賢與能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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