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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澄清中國時報有關「法部力推防堵潛逃,羈押無上限」、「寧可錯關心態,侵人權反潮流」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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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國時報97年2月4日頭版及A4版「法部力推防堵潛逃,羈押無上限」、「寧可錯關心態,侵人權反潮流」等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在政府人權立國的理念下,長期以展現司法公義與關懷之內涵為施政方向,並針對改善社會治安及提振公權力等重要政策,戮力以赴,期能創造公義且安全的社會。法務部鑑於近幾年來,發生許多重大刑案被告於法院裁定交保後,伺機潛逃至國外,拒絕返台接受司法審判或服刑,嚴重打擊司法威信,並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且社會輿論亦多有保障人權應以絕大多數人權益為主之呼聲,即認以重大暴力或經濟犯罪等案件影響社會至鉅,制度設計上應避免因保障人權反使被告有機可乘,或逃亡、或再犯,終至司法及社會雙重受害。法務部為平衡維護人權保障及實現社會公義之理想,陸續著手研議各項修法及配套措施,包括先行充實既有之「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研議推動「有罪羈押」、「駁回羈押聲請之即時抗告」、「電子監控」等制度之可行性及具體作法,其間廣納各界意見,深入研究外國立法,法務部謹慎從事,務求明德慎罰,絕無報導所言寧可錯關等罔顧人權之心態。
二、法務部持續研議上述各項有關制度,於97年1月17日尚召開「如何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機制會議」,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各級法院檢察署等機關代表共同討論「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即時抗告」、「有罪羈押」、「電子監控」等多項議題,會中亦曾論及是否仿效美國宣判時應到庭及德國羈押制度等立法例以為我國修法之參考,雖各機關代表大多表達贊同參採外國立法之意見,惟主席並未做成任何政策決議,而係請法務部幕僚對各與會人員所提問題再作整理研究,更請司法院代表將相關問題帶回參考研議。且主席即法務部次長朱楠於說明德國立法例時,係指該國於宣判前羈押有6個月之上限期限,且於有罪宣判後,羈押即無固定期間如二月或三月之限制,惟仍以受宣告罪刑之徒刑刑度內為上限。中國時報報導所指法務部以力推羈押無上限為修法方向,並稱次長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等內容,顯係未實際與會討論所造成之誤解,其報導錯誤部分,應予澄清。
三、部分意見認為有罪羈押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報導,亦並非全然正確。因「無罪推定」並非絕對無限上綱之原則,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受諸多限制,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羈押制度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上限制(參照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第151頁),故羈押制度之改進及修正,並非必然違背人權保障或世界潮流。況目前討論中之上述各項有關制度,均非法務部所獨創,而係於日、美、德各先進法治國家有立法例明文可參,法務部將持續努力研議,深稽博考,酌採外國立法例之優點,配合我國人民法律感情及社會實際需要,擬定最佳之方案推動防止偵查中被告或受有罪判決之要犯潛逃之修法,早日完備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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