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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之修正係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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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之修正係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今日(96年6月27日)報載有關民法第1059條於5月25日施行後,因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方式、夫妻離異後子女姓氏變更、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及父母同姓是否仍須約定姓氏等,法務部回應如下: 一、子女姓氏約定不成,內政部已研修戶籍法明定處理原則: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雖未規定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惟因子女出生後,應於其出生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出生登記之申請,逾期不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戶籍法第14條及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為明確規範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方式,內政部刻正研修戶籍法,擬明定於戶政機關以抽籤方式為之 二、依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子女姓氏變更應適用民法: 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即得申請改姓,要件過寬且未考量子女利益,並與修正前之民法規定扞格,實務運作迭生爭議,由於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姓氏之規定,而民法甫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後,有關子女姓氏變更,如雙方無法獲致共識,仍應循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訴請法院依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三、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應得父母同意,係兼顧各種權益: 依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以從父姓為原則,其從母姓必須限於「母無兄弟」,要件甚為嚴格。至於新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仍須由父母同意,乃因姓氏並非僅屬子女之權利,尚涉及家族表徵、父母選擇權等考量,故明定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已屬姓氏規定之鬆綁,亦周延兼顧各種權益。 四、父母同姓仍須約定子女從姓: 父母縱屬同姓,仍須約定子女究從父姓或母姓,蓋因嗣後父母之一方如有被收養之情事時,子女姓氏是否一併變更,即須確定子女是否從被收養之父或母之姓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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