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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金管會公布十大呆帳集團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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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金管會公布十大呆帳集團之說明 一、 行政院蘇院長對於呆帳大戶涉及犯罪部分,多次指示強力偵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名單之後,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定將積極全力偵辦;對於重大經濟及金融犯罪,法務部早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下設立「查緝金融犯罪督導小組」,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積極偵辦經濟犯罪及金融弊案,對於審理中之前揭犯罪案件,亦早已多次已通令轄區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應予列管,並指派專責檢察官到庭實施公訴,加強舉證責任,公訴檢察官應隨時注意審理中之情況,適時向法院聲請必要之強制處分,以避免涉案人潛逃出境。 二、 法務部已積極透展與國際間之司法互助工作,尤其對於外逃之重大經濟犯罪之罪犯,已由調查局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全力追緝中,法務部調查局自91年至95年共自海外緝解31案31人歸案,策動12案12人歸案。 三、 對於呆帳大戶仍過奢侈生活乙節,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與價值觀念,應仿效香港立法例,在破產法增定禁止奢華條款,限制破產人生活費用及條件,法務部將提供意見供司法院修法之參考。 四、 至於防杜呆帳大戶將資金不法挪移至國外,除各相關部會應加強管理外,法務部亦透過與國際間反洗錢組織之溝通聯繫,建立可行之查緝網絡與國際合作,同時,法務部奉行政院指示,亦正研擬防杜地下通匯之相關措施,並責由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查緝。 五、 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並將全力清查涉案人之國、內外財產,查扣其不法所得。 六、 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署歷年來對於欠稅大戶,均依據行政執行法所賦予之職權,透過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之處置作為,積極催繳,以報載呆帳大戶為例,其中九人,即分別因為擔任公司負責人或因為個人身份欠稅等原因,由行政執行署所屬之各地執行處,依法分案執行中。對於欠稅大戶,為求追查欠稅大戶之確實行蹤及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行政執行署特別訂定辦法,獎勵提供線索者,希望民眾提供具體線索,以期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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