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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報載臺灣花蓮看守所死刑犯黃志賢自殺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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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今(23)日報載臺灣花蓮看守所死刑犯黃志賢自殺案,本部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針對死刑定讞之極刑收容人,臺灣花蓮看守所平日除加強戒護管理外,並指派專人進行輔導,除此,亦引進教誨志工,藉助宗教力量,舒緩其情緒。 二、該收容人於19日夜間經戒護人員主動透過監視器發現其破壞水龍頭活動開關,並聲稱已將之吞食,戒護人員旋即依程序通報戒送該收容人至署立花蓮醫院診治觀察無礙後返所。20日該收容人因情緒未見平復,仍有自傷及暴力行為,該所爰遵醫囑再次戒送該收容人至署立花蓮醫院治療,並聯繫家屬,盼前來探望,穩定其情緒,惟該收容人仍不幸於23日因敗血症病逝於醫院。 三、目前我國刑事政策並未廢除死刑,但因執行死刑恐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求慎重,本部於94年1月12日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增列為審核執行死刑之事由,以保障人權。 四、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本部已深入檢討法制層面之因應作為,在立法上,推動將絕對死刑之立法修正為相對死刑;對於具體個案在執行前,亦經過嚴格之審核程序,如認有應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則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為救濟。對於經審核認為無提起非常上訴理由之案件,仍必須依法律執行死刑。 五、由於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政策為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除死刑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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