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法務部督促各級政風機構清查各機關「補助業務」弊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341
法務部新聞稿 950119 各機關近三年發生弊端之補助個案計有37案,總金額達新臺幣九億一千百餘萬元。 法務部為瞭解各機關「補助業務」之辦理情形,經於近期進行清查中央機關近三年(91年12月21日至94年12月21日)辦理之補助業務,結果發現計有37件補助個案發生弊端,總金額達新臺幣九億一千一百餘萬元。 37件已發生弊端之補助個案,如依弊端態樣分析,計有職務期約不法利益2案、驗收不實3案、未依補助目的使用3案、背信侵占3案、浮編、浮報費用8案、偽造文書6案、補助對象審核不實5案、未依契約期限屨行3案及其他4案。此外,如以各該案件現階段查處分類,計有政風機構查處中9案、移送檢調機關偵辦10案、起訴6案、機關行政處理10案及存查2案。 鑒於近幾年中央及地方機關陸續傳出政府補助案執行發生弊端,法務部業督促各級政風機構除就弊案主動查處外,宜本「預防重於查處」原則,預先採取下列防制作為: 一、促進機關補助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二、建議機關訂定補助案之督導考核規定。 三、蒐集補助案件相關資訊,針對異常個案實施政風訪查。 四、執行「如何加強稽核及減少公務人員受賄的可能專案研究報告」之9項措施,例如,建議主管機關採網路公開、建立行政程序標準化、設立單一窗口、落實執行業務稽核控管功能、落實執行請託關說登錄制度及加強民眾教育宣導等措施。 五、參與機關補助案件內控機制,實施專案稽核。 六、踐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亦即,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另為健全機關補助制度,有效防杜流弊及節省公帑,法務部要求各級政風機構應就本機關各項補助款案件辦理專案稽核,並就發現缺失弊端研提改善因應作為,俾發揮興利防弊成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