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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澄清報載有關選舉查察座談會內容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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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今日(一月十七日)中國時報第十一版刊載「陳定南:查賄標準要放寬,應以現金買票為主,舉顏錦福幫女兒辦餐會遭起訴為例,表示不以為然」等節,與事實完全不符,特澄清如下:
一、昨日(一月十六日)各檢、警、調機關首長、主管在法務部調查局展抱山莊舉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查賄座談會中討論到如何持續宣導查賄措施時,列席的陳部長當場表示,查賄應持續一貫的嚴格標準,過去執行的三十元以下文宣品原則上不構成賄選之查賄基準仍會繼續加強宣導,對於各種不同賄選手段,仍以傳統型之現金買票最為有效,檢警調同仁應特別加強查緝。陳部長同時提及募款餐會是否構成賄選認定不易,並舉台北地檢署起訴某立委為女兒所辦餐會涉及賄選之案例,要求各檢察署應參考北檢偵辦該案之經驗,作為偵辦類似案件之參考。陳部長完全沒有表示對該案之起訴「不以為然」,亦未曾表示對候選人送鍋碗瓢盆等行為之「查賄標準要放寬」,中國時報上開報導與事實完全不符。
二、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賄選行為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一節,在四年前總統大選時即曾討論,當時檢察機關之共同見解即認為引用刑法第一四三、一四四條之投票行、受賄罪即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監聽,法律上並無疑義,法務部檢察司就此問題向持同一見解,此問題在昨日的座談會中,並無不同意見,主席依大會共識作成決議,仍比照往例之實務見解辦理。中國時報上開報導指出「會中大家意見不一,…法務部檢察司彙整各地檢署意見,認為檢察官不宜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核發監聽票」一節,亦與事實不符。
三、中國時報同一版另刊載「陳定南嚴批楊大智,要求懲處花檢洩密」一節,亦與事實有所出入。按陳部長昨日在會中係轉述監察院對花蓮地檢署於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所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行政中立一案之調查意見,指出依據監察院之調查意見,認為楊檢察官違反相關新聞發言規定,要求法務部辦理議處,法務部已依監察院之要求請台高檢署提報擬處意見,陳部長之上開說明僅在轉述監察院調查報告之內容,用意在提醒在場的檢警調同仁注意警惕,並未表示法務部要求嚴懲楊檢察官。
四、法務部對於賄選查察之政策,不論何種選舉,一向均秉持嚴格查賄、不分黨派身分,只問證據之堅定立場,絕無可能對任何賄選型態放寬查賄標準,亦不會因任何因素而動搖查賄決心。前開錯誤報導,極易誤導民眾對政府查賄態度之認知,法務部有需要予以嚴正澄清,以正社會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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