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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公布93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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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3年法務部審議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件計216案,總計裁罰187位公職人員,裁罰總金額達1,333萬元。法務部提醒申報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以免受罰。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對於財產故意申報不實,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據法務部統計,政風單位移送法務部裁罰的案件,以故意申報不實的案件最多,93年度有176案,合計裁罰1,266萬元;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案件則有11案,合計裁罰67萬元。 三、為落實陽光法案,法務部日前除督導政風單位持續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相關規定的宣導之外,特別指示政風單位不厭其煩的提醒申報人確實申報正確的財產狀況,尤其對未設置政風單位的機關,如學校、警察機關等,更要加強宣導。另外,法務部也指示政風單位今年繼續擴大財產申報案件實質審核的範圍,抽查比率至少要達到21%的預定目標。 四、據法務部政風司分析,申報人較常出現漏報財產的情形包括:漏報配偶的財產、漏報繼承的不動產(含配偶繼承);漏申報親友以申報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的財產;漏報房屋基地所在的土地;漏報存款的利息、股票股利:誤認為每個帳戶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未補登存摺詳細查詢,僅憑記憶胡亂申報,或者直接以前一年的申報資料草率填報;誤認為上櫃股票不需申報;申報債務(如貸款)時沒有扣除已償還的金額;誤認實際申報日為財產資料基準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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