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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從緩起訴社區處遇之成效,看刑法緩刑制度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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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其中緩刑制度之變革,是參酌刑事訴訟第253條之2緩起訴制度之立法例作修正,法務部同步採取「轉向」刑事政策,減少輕刑犯入監服刑。本次修法的主要政策方向為「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並非僅採取嚴格的刑事政策,只一味延長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更重要的是在先前刑事訴訟法修正中,已採取「轉向」措施,大量控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靠檢察官妥適運用職權不處分、緩起訴處分制度,篩檢進入審判之案件,根據法務部之統計,刑事案件之起訴率自88年之25.3%,已逐年下降,至93年1月至11日更降至16.3%,起訴之案件已大量減少,此意謂著大量犯輕罪之被告已因前開措施未進入審判程序,此項「轉向」政策已可大量減少因短期自由刑進入監獄之人數。另一方面本次修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亦放寬緩刑條件,使緩刑的宣告更趨彈性,並參照緩起訴的規定,將刑罰以外的社會性處遇,如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或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亦適用於緩刑宣告之執行事項,希冀在多樣化處遇之情形下,使法院能多判處緩刑,減少判處短期自由刑,讓監獄監禁真正需要監禁之長期刑罪犯。目前實務上運用緩起訴之案例甚多,各地檢署實施以來,及結合當地社區資源,透過甚密規劃,提供被告義務之適當場所,對於偶犯之輕罪,給予自新機會,進而勸導被告向上,使改過向上之被告勤於勞動及貢獻社會之目的,已發揮一定之效用,為各界所讚許,目前實務上案例,如下:
一、台大生貢獻園藝所學
個案基本資料
姓名‥李先生
學歷‥台大園藝
特殊專長‥園藝
(一)義務勞務類別
罪名‥公共危險
緩起訴期間‥1年
應執行時數‥50小時
執行機關‥福星國小
(二)執行狀況等相關資料之敘述‥
被告為臺大園藝系畢業,因為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指定應服40小時之義務勞務,為使其能發揮所長,經安排轉介至臺北市福星國小服勞務,協助該校整理、標示該校全校校區之植物名稱及建立植物分佈圖,在該員與學校共同努力下,福星國小校園的植物分佈標示系統分明,辨識容易,對該校小朋友的自然生態教育助益甚大,該員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全力投入勞務,貢獻所學,不但博得學校師生的一致讚賞,也為自己的「不小心」留下一份跟其原先預估不同,且能帶著一點「榮譽感」結案的特殊回憶。且就執行效益分析,本案緩起訴處分,結合被告專長,提昇義務勞務執行效益。激發被告榮譽感,轉化司法刻板的嚴峻執行形象。
二、也是義工:
(一)個案基本資料
姓名:許小姐
年齡:41歲
學歷:高職畢
特殊專長:業務行銷
(二)義務勞務類別
罪名:健康食品管理法
緩起其訴期間:3年
應執行時數:60小時
執行機關: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
(三)執行狀況
被告因一時財迷心竅,在與二位朋友商議下以不實的廣告,誇張健康食品有減肥功效,才觸犯健康食品法。本案經傳訊後,檢察官發現被告曾在老人醫院做過義工,故人安排其前往財團法人洪道老人基金會執行義務勞務,該基金會從事老人安置、日託等相關社會福利工作,督導人員安排被告陪伴老人,有時候餵食,有時候配合辦理活動,陪老人聊天。被告從事業務行銷工作許多年,正好可以利用其工作專長,聽老人家話及與其互動。與老人家說話,或是聽他們講一些心理的話,被告都可以感受到老人們的心情活躍起來了。本案執行效益,安排被告到該機構從事勞務,考量其曾在老人醫院從事義工的經驗,但是也要讓她與老人家相處過程中,學習誠實面對自己、及別人,從心體認其犯本案的錯誤。
三、恢復自信的小男人
(一)個案基本資料
被告:蔡先生
年齡:18歲
學歷:台灣大學1年級
特殊專長:電腦
(二)義務勞務類別
罪名:兒少性交易
緩起訴期間:1年
應執行時數:40小時
執行機關: 台中市西屯區何明里辦公處
(三)執行狀況等相關資料之敘述
被告是一位個性十分害羞內向的男生,自承一直交不到女朋友,所以才會在網
路上以「包養」等具有性交易暗示之的字眼留言,希望能獲得女孩子青睞。
四、執行效益分析
被告經檢察官命令為社區處遇,被告於里辦公處服勞務時,因工作勤奮,頗受肯定,被告因服勞務期間受到許多人之讚美,原本羞澀之個性有所改變,對於一個資優生,給予更健全心理發展。
在緩刑制度修正前,僅能由承辦檢察官參酌緩起訴規定,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但新修正之刑法第74條,也將緩刑制度賦予相同之處遇模式,賦予承審法官較大彈性空間,故前開各類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將來只要符合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有該條所列各款情事,即得由法官宣告緩刑。以達到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減少監獄禁錮輕罪人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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