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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擴大指定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業,加強民眾隱私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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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詐騙集團大量的蒐集個人資料,用來從事詐騙行為,買賣個人資料之情形更日益猖獗,對個人資料之隱私造成莫大威脅。有鑑於此,法務部積極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個資法修正草案),除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規定作大幅度之修正外,更刪除非公務機關適用行業別之限制,亦即任何民間公司、機構、團體或個人,均將一併納入適用該法之範疇,期能以嚴格之規定,遏止個人資料不法外洩之情形。惟查目前許多持有民眾大量個人資料之事業,依現行法之規定,非屬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而不受該法之規範,即使發生資料外洩情事,亦不得追究業者法律責任,殊有不妥。由於坊間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百貨公司業、零售式量販業(大賣場)及開放電腦網路登錄之就業服務業(人力銀行)為營業與行銷所需,均大量蒐集客戶或消費者資料,並作成個人資料檔案,蒐集與利用情形相當氾濫,若又無完善安全維護措施,極易被竊取或洩漏,使客戶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輕易流出造成侵害。去年檢警單位查獲詐騙集團不法竊取之被害人個人資料,其中不乏從上開行業所外洩。是以,法務部為加強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並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管理上開業者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在個資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百貨公司業、零售式量販業及開放電腦網路登錄之就業服務業(以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者為限)為適用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並陸續完成法定公告程序。依上開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開放電腦網路登錄之就業服務業,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個資法;百貨公司業與零售式量販業,自94年2月1日起適用個資法,亦即上開各事業爾後均需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安全維護,如有違法情事將負該法規定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相信對民眾及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護,能發揮正面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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