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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於監獄中執行強制治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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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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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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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4.07.29
就94年7月29日聯合報報導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於監獄中執行強制治療一案,本部澄清如下:
一、依據現行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性侵害之罪犯,於裁判前經鑑定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法官得裁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由於依據現行法被告之強制治療係於執行徒刑前為之,基於經費考量及因執行強治療後尚須入監服刑之便利性,故法務部於89 年起,指定台北 、台中、高雄三所監獄辦理,雖由監獄辦理此一業務,惟其受處分人之戒護、治療房舍,均與執行徒刑之受刑人有所區隔,非僅與受刑人分別收容,其中成年與少年受處分亦分別不同房舍收容。另聘請專業醫療人員約100人,結合本部所屬之心理師、社工員約20人,對於受處分人施以妥適之治療或輔導,絕非「入監服刑」。
二、目前少年之受強制治療處分人數共26人,本部對於少年犯部分,已請高雄明陽中學評估、規畫未來執行少年犯強制治療之業務,本部將加速規畫,近期內應可先將少年之強制治療處分人移由明陽中學辦理。
三、由於刑前治療之成效有限,多數學者認為應於受刑人回歸社區前一至二年治療較有成效,故於94年2月2日修正通過,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案,已修正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評估認有再犯之虞,法院得裁定為強制治療。針對此一改變,本部亦認為不再適宜委由監獄辦理,故刻正研擬未來適當之治療處所。
四、由於性侵害加害人除依刑法91條之1經裁定接受刑前之強制治療外,於執行徒刑期間,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2項,尚須經輔導或治療,故報載「有人犯等了一年,還等不到診療」,應係指刑中之輔導治療,而非強制治療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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