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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及緩起訴相關條文三讀後日出條款未通過前,法務部提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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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緩起訴相關條文完成三讀後日出條款未通過前,法務部提相關因應措施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增訂之緩起訴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該修正案之實施,未來檢察官更要審慎起訴並落實舉證責任,也必須花大量時間從事法庭活動,因此,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等檢察人力必須大量增加,才足以因應審判階段的舉證活動並兼顧犯罪偵查之職責。另外緊急搜索之要件更趨嚴格,在執法時也必須審慎為之。對於此次配合增訂的日出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立法院未能如期完成三讀程序,法務部感到十分遺憾,因修法後之新制,並無施行之緩衝期間,由於檢察人力不及補足,緩起訴行政配套尚不完備、教育訓練未及進行,在實務運作上,勢必會有一段陣痛期。法務部除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在立法院下一會期,優先完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立法程序外,為解決此一燃眉之急,法務部將儘速向行政院提出短期內亟需補充之人力需求計畫,希望獲得行政院支持,以解決檢察人力不足問題。
二、這次立法院能同時通過司法院與法務部依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所共同研擬之緩起訴配套條文,法務部表示肯定,並認為此項配套修法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一百六十三條之修正所造成檢察體系之衝擊,應稍可紓緩,同時也符合法務部目前推動之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並可節省司法資源,鼓勵被告自新,增加被害人救濟機會;而檢察官的裁量權也因交付法院審判制的建立,得到適當的制衡,是一個四贏的改革方案,也是推動司法改革極重要的一步。由於新制之實施目前並無緩衝期間,為免法律一經公佈,即須立刻施行,法務部已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召集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及檢察官代表,假台北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召開「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研討會」,會中將就本次修法重點向與會者解說,並研討有關緩起訴配套之行政措施及處理原則。此外,法務部已規劃在二月四日至二月八日,分成北、中、南三區,針對全體檢察官實施講習,以增進檢察官對新法之認識,並說明緩起訴相關行政配套措施,俾使新制在實務上能運作順暢。
三、此次同時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限縮緊急搜索要件之修正案,法務部認為係立法委員誤會檢察官未妥適行使現行之緊急搜索規定才提出的修法。事實上,該條文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以來,檢察官均非常謹慎行使緊急搜索權,並無濫用情事,以九十年十月、十一月查賄期間為例,檢察官事前向法官聲請搜索票之案件約占全部搜索案件的百分之九十,緊急搜索案件則僅約占百分之十,比平常期間尚減少約百分之三,且事後陳報法官准予備查的比率達百分之九十六點五,可見檢察官並沒有不妥適行使緊急搜索權之事實。因此,法務部認為並無修正緊急搜索規定之必要。但立法院既已修正通過,對檢、警人員之緊急搜索規定更嚴格的要件,法務部相信所有的檢察官應能理解本次修正規定的意義,也認為檢察官一定能審慎行使緊急搜索權,兼顧治安維護及人權保障。同時,法務部也要特別聲明,並不會因為此次的修法而影響檢、調系統查賄的決心與行動,法務部會要求所有的檢調人員一定要在法律所要求的規範內,全力查賄,打擊黑金,絕不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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