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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完成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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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美國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經雙方歷時將近三年半之努力,終於在台北時間十四日清晨五時許於美國華府完成草簽,日後雙方將基於相互尊重、互惠與共同利益,藉由刑事事務之司法互助,以增進雙方所屬領土內執法機關有效之合作,提供有關、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之相互協助,其範圍包括取得證言或陳述;提供供證之文件、紀錄及物品;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送達文件;為作證或其他目的而解送受拘禁人;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歸還補償、罰金之執行程序;以及各項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法律之任何形式之協助。對加強我國與美國雙方執法人員共同打擊毒品、洗錢、經濟犯罪、網路犯罪等跨國性犯罪將建立一經常性之正式合作管道,同時對於協助美國進行反恐怖活動,亦有積極之助益。
因我國與美國雙方人民經由經貿、文化、旅遊等不同管道往來頻繁,法務部自八十六年間起便曾多次表達與美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或備忘錄之意願,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亦積極協助促成此事。八十七年六月間美方先提出「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草案後,即由法務部邀集相關部會進行多次研商,並與美方多次書面交換意見後,雙方代表終於本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三日在華府密集諮商五天後,就草案內容達成具體結論並簽署備忘錄。
本協定草案中有如下重要規定:(一)關於協助搜索、扣押部分,因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為免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係採雙方可罰主義,亦即在請求國與受請求國均構成犯罪始得提供協助;(二)關於請求方至受請求方訊問證人之方式,應按照被請求方同意之方式向證人提出問題;(三)關於解送受拘禁人至請求方作證之期間,係在「情況許可或經雙方指定代表人同意之情形下,或在三十日內」解還受拘禁人;(四)對於至請求方境內作證之人的保護,草案係規定不得因該作證人進入請求國前之任何行為而予起訴、羈押、傳喚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五)有關凍結財產之協助部分,雖依我國現行法,並無凍結財產之相關規定,但未來我國將研修相關法律規定,以便可提供互惠之協助。
由於本協定草案所規範之有關調查、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中之相互協助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求審慎,仍應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始進行正式簽署。法務部為因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事務,己在檢察司成立國際事務科,專責辦理司法互助事務,並將於協定簽署後儘速進行相關執法人員之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以因應未來我國與美國間刑事司法案件之相互協助,並為日後繼續與其他國家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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