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圖利罪修正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9345
一、有關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第六條圖利罪之修正案,立法院已於今(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在於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其中「明知」違背法令之「明知」部分,為朝野協商時加入之要件,將圖利罪之犯意侷限於須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之層面,始構成犯罪,將使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較諸現行規定為嚴謹,日後除可將圖利國庫及未發生得利結果之行為排除適用外,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更將提供較明確之依據,當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昇及提高執行機關偵辦圖利罪之定罪率。 二、條文中將「違背法令」與「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二要件並列,使目前偵審實務上之通說法典化,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將更臻明確,更易遵循,並可避免執法人員因對圖利罪構成要件之內涵認知不足,致圖利案件之偵查結果定罪率偏低,造成人民不信賴司法,而斲傷司法公信力。至於「違背法令」與「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不法」並列,是否會對「不法」概念重複規定之疑義乙節,查從以往偵查審判實務之見解觀察,對於公務員因違背法令之行為所生之利益是否即當然為「不法利益」,仍有歧異之看法,可見公務員「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間之關係,仍未見釐清。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內涵所作之判斷既不完全一致,二者即仍有併存之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窒礙。 三、圖利罪之條正案通過後,本部將著手研修「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除將修正條文納入該注事意事項之內容外,更將偵辦貪瀆案件之程序提示檢察官注意,俾使檢察官能審慎起訴,提高貪污案件之定罪率,更兼顧公務員權利之保障,不致使奉公守法、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徒增訟累,同時提昇行政效率,並重振國家整體競爭力。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