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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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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報院 為提昇我國人權標準,融入國際人權體系,以使我國人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落實人權保障,行政院於本︵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指示法務部及外交部速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法務部及外交部乃組成專案小組,密集開會研商,邀集各部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多次開會,業於本︵三︶月十三日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並陳報行政院在案。該草案經行政院審查後,將即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立法,使我國保障人權進入新的里程碑,人權保障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供政府及人民遵行,提昇並普及尊重人權之理念,有效保護人權。 人類生而自由平等,人性尊嚴應受尊重,人民享有之自由與權利應受憲法及法律保障,乃普世公認之價值,故現代民主憲政國家,莫不立憲保障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鑑於對人類尊嚴與價值之確認及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之保障,為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人權之忽視及侮蔑,恆釀成令人心生震憤之野蠻暴行,乃重申人權應受法律保障,爰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一九六六年接續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三項公約通稱為﹁國際人權法典﹂,旨在闡明基本人權,並落實各項人權保障,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與公民政治權上,享有自由及平等之保障。一九九三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頒布﹁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再度強調「世界人權宣言」為衡量所有人類及國家成就之共同標準,加強倡導人權保障及遵守國際公約,並對於不尊重人權公約和國際人道標準而持續違反人權者,表達嚴正關切。 保障人權既是世界潮流,也是國家民主化之指標,更是國際社會關注之焦點;我國雖因受制於未能加入聯合國,致始終未能完成加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願望,但民主自由與社會經濟發展之成就,已躋身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列,成為國際社會之重要成員,自應遵守與重視人權保障,努力實踐國際人權標準,以期達成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國際社會責任,此與各國並無軒輊,以免影響國際視聽,抹煞我國多年來實施民主政治,致力於確保人權之努力。 現今我國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中,雖有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之基本原則,但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仍分散規定於各法律中,並無統一明確之人權保障基本法律,致國人對尊重人權未能達到普遍及完整之認識,使得人權保護不周,每年均遭人權團體指摘。為提昇我國的人權標準,期使國人有共通完整的人權基本法律規範以資遵循,並促使政府及國人普遍重視人權保障,符合國際人權法典之人權標準,有必要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以順應世界人權潮流,融入國際人權體系,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因之,民國八十九年 總統於就職演說中即宣示:我國將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維也納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並促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以期達成﹁落實人權維護,走入國際社會﹂之目標。 「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乃基於上述國際保障人權公約之宗旨,除參考前揭國際人權法典及相關重要之國際人權公約外,依據憲法之意旨及精神,並參酌行政院之﹁加強保障人權方案﹂,斟酌我國人權及社會現況,審慎研擬,再三斟酌,始予定稿。 該法草案條文共分十四章,計八十二條,其重點乃以保障生命權及人身安全為核心,維護個人尊嚴及人格獨立自主為目的,進而保障各項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及其他各項人權。茲就其要點簡述如下: 一、明定本法為基本法,有關人權保障之法律,以本法為基準,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相悖者,應配合修正或廢止。 二、嚴密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人身安全,強調尊重個人之尊嚴及人格獨立自主,以奠定一切自由與權利之基礎;嚴禁買賣人口、使人為奴隸,或施予凌虐、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處罰,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典之人權標準。 三、為確保人民享有免於恐懼與不虞匱乏之自由,明定政府有此項維護責任,及人民因發生災害或緊急危難時,有權請求政府保護及協助;且為保障人權,並明定政府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或區域間之爭執或糾紛,以免輕啟戰爭嚴重危害人權。 四、重申人民享有之基本自由與權利,均受憲法平等保障,並對人民之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及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加強保障,並明定人民自由與權利受侵害者,得依法請求行政、司法救濟或國家賠償,以確保人權。 五、明定人民之家庭、私生活、個人名譽、信用及隱私權,不受非法干涉、攻擊或侵害;又明定人民之住居所非經同意,不得無故侵入,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搜索或封鎖,確保人民生活自由,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典之基本規範。 六、重申人民有權參與公共事務,其參政權應公平公正,特別保障國外僑民、原住民族、少數民族之政治參與;並確保國藉之自由取得、喪失或回復與返回本國之權利。 七、明定人民有權自由參與政治活動,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利;保障人民免受政府非法或不當徵調勞役或徵用財產,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為之,及徵調徵用應予適當補償;又明定原住民族有學習、保存、發揚及傳播其傳統語言、宗教及文化之權利。此外規定政府之資訊應予公開,並維護新聞自由,但新聞媒體須依據事實,為正當、公平報導,以維護人民知之權利。 八、針對司法人權、教育人權、經濟人權、醫療人權、婦女人權、兒童人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人權、勞動人權、原住民族人權,設專章予以具體保障。 九、另明定對於外國人尋求政治庇護時,政府應依國際慣例處理;為有效執行本法及其他法律保障人權之規定,明定政府應設置人權保障機構,推展人權保障措施,並依財政情況,優先提列經費,以期落實人權之保障。 ︵草案條文主要內容,請至法務部綱站法規委員會重要措施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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