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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 開創我國被害人保護工作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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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於87年公布實施,並於翌年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辦理被害人扶助工作。法務部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一直以來落實犯保法及協同犯保協會全力協助被害人傷痛復原及生活適應,而在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被害人訴訟地位之提升、被害人保護服務及修復式司法等議題已獲得關注及廣泛討論。為回應外界期待,法務部除持續精進各項被害人權益保障外,為更完善被害人保護作為,業於108年1月組成「犯保法研修專案小組」,針對已施行20餘年之犯保法做全面檢視,徹底檢討現行制度不足之處,並密集邀集各方代表及專家,從法規與實務之各面向議題提供專業意見及修法建議,積極進行法案研修,使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能與時俱進,更加健全及完善。
每一起犯罪行為的背後並不是只有一位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往往可能因驟然喪失親人或家庭重要成員受重傷而頓失依靠,迫使家庭角色重新分配,導致功能喪失、角色危機或心理調適問題。此外,面對司法訴訟程序的無力、媒體過度報導而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屬二度心理傷害等困境,都會讓人對於未來茫然失措,彷彿落入無盡黑暗中。所以,本次犯保法修正之重要課題,即在於以被害人家庭為中心,關注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生理與心理層面需求,協助撫平心靈創傷,促進自我身心調適,即時提供社會補償,並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皆能充分獲得資訊、在各階段均可獲得專人協助,一路相伴其走過訴訟流程與生活困境,重新面對生命再次懷抱希望,積極面對未來人生。
本次犯保法之研修,係以行政院函頒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為基礎,以衡平被害補償與保護服務之比重、重新定位被害補償金制度、健全跨部會聯繫機制等為研修重點,其研修方向包括:
1.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發展本法架構,重新定位補償金之性質與保護服務之內容,彰顯國家責任之高度。
2.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保護服務工作模式。
3.建議由行政院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並適時提出報告說明政府有關被害人保護工作之推動情形。
4.釐清政府跨部會相應之保護責任,並應提供符合人性尊嚴與其最佳利益之保護支持。
5.納入地方政府之協力角色,引導資源發展,健全被害人保護服務工作網絡之橫向與縱向連結。
6.強化被害人知情權與基本服務標準,讓被害人從接觸的第一個專業人員起與後續各階段均能獲得必要資訊。
7.加強對於被害人法律協助之一路相伴工作,建立犯保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完善溝通聯繫管道。
8.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定位及求償規定,讓被害人得以充分向加害人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9.規範修復式司法之轉介與倫理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等,並以尊重當事人權益與意願為優先考量。
10.明確化犯保協會組織運作等規範,力求透明化、專業化及充實必要人力與資源,奠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基石。
鑒於犯保法相關研修重點與涉及跨部會業務層面較廣,法務部將持續與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進行討論,也將密集傾聽第一線之犯保協會工作者及被害人代表之意見,通盤研議犯保法相關議題,以全面提升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並將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再度開創我國被害人保護工作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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