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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查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 建構完備引渡程序,與世界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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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科技進步及交通發達,我國與世界各國往來日益頻繁,人員移動愈形便利。不論是外國罪犯事後走避我國,或國內犯罪之人遠遁他國,均所在多有,而引渡法自民國43年4月17日公布施行後,雖曾於69年7月4日修正施行,然隨後迄今已40餘年未再修正,其規範內容與國際引渡實務已有落差,且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產生扞格。本部因此召開多次專家學者會議,並參考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外國立法例及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擬具引渡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於今(3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讓我國引渡法制與時俱進,與世界同步。
修正草案總條文數為52條,並且分為四章,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訂立法目的、相關定義及互惠原則。「互惠」乃現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原則,明訂在修正草案中。
二、第二章「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
明確聲請書及格式要件、統一請求路徑、明定應拒絕或得拒絕協助的條件及專屬管轄法院;增訂簡化引渡審查程序、辯護依賴權及受通譯協助權;增訂引渡羈押、緊急引渡等相關程序;增訂法院處理引渡程序之規定;增訂引渡執行羈押、修正引渡特定性原則及再引渡禁止原則。
三、第三章「我國向外國請求引渡」:
增訂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之路徑與程序。
四、第四章「附則」:
引渡羈押補償事宜。
本次引渡法修正草案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俟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將能與國際實務接軌,完備國內引渡法制,有助於我國與他國進行引渡之司法互助,跨國合作追緝外逃人犯,並將之解交予請求國或使之回國接受法律制裁,具體貫徹國家刑罰權,實現個案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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