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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移植器官,也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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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器官,也要守法!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消息,在臺灣想要換腎,平均要等待三十三年才有機會。初看標題,覺得這說法過於誇張,看了內容,才知道純粹是用數學的算法來計算,目前臺灣地區因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人已達到六千人,每年有機會換腎卻只有一百八十人。用這算法,的確須要那麼長的等待日子。不過,三十三年不算是一段短日子,對一個年輕力壯的青年人來說,等到這日子來臨,也存有很多變數,何況健康亮起紅燈需要長期洗腎的人,恐怕大多數人都支撐不住而向天國報到了,將機會讓給其他等待的人!

移植器官,等是必要的步驟,但不能用數學方法計算等待的時間,因為換腎是需要就捐贈者與接受者生理上交叉比對,不會產生排斥才考慮到要不要移植,不是有腎就可以隨便換的。所以等待器官的捐贈,還需要一點點機緣,在國內有人運氣好一連換了三次腎,也有人等了十幾年,還是一腎難求!

在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依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也就是說移植器官的取得,不得有任何對價的關係。法律作如此規定,無非是防止器官的移植,惹出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的憾事、因此在這條例中嚴格規定移植器官的取得與移植的程序,醫院遇有願意捐贈器官者或需要器官移植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設立的《器官捐贈登錄中心》申報資料,當有人要捐贈器官時,該中心的電腦就會依據所儲存的資料,跑出依主管機關所訂器官分配標準,依序算出接受捐贈者的順位,順位在先者無法或不願接受捐贈,即由順位在次者遞補。違反這條例各項規定,主管機關並得處以相當金額的罰鍰。另外行政院為了提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效能,本年七月間在院會中通過了這條例的部分法條修正案的草案,除適度提高罰鍰金額外,還要在健保卡中加註捐贈器官的意願,擴大器官捐贈的範圍。並將條例名稱修正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以突顯移植的器官來源純出於捐贈。

     由於國內這套器官移植程序,一切交由電腦嚴密執行,不分貧富貴賤,一律按登記次序分配,捐贈器官來源稀少,「等!」就成為必需的歷程!有些洗腎患者,熬不過洗腎的痛苦與等待的無奈!選擇走上自我了斷的不歸路!經濟條件優裕者,在國內苦等不到合適的器官,便向國外謀求移植契機,雖然所費不貲,為了活命,也就不多計較。據臺灣移植醫學會理事長李伯璋教授在一篇專文中指出,1999至2008年間 國人在境外換腎有2133例,較在國內接受移植成功2109例為多。原因在那裡?沒有人作說明。不過,可以肯定地說一句,那決不是國人愛去換腎的地方,有愛心捐出器官的人特別多!因為到境外換腎,得花上龐大的代價,這是口耳相傳的事實。也就是有錢才好辦事,沒有錢還不是死路一條。有了錢還得要有特殊管道。據說大部分是經由國內醫事人員的媒介,才能找到可以移植器官的管道,至於要換的器官來源,那就不必多問,問了也沒有人會說,總括一句話,一切都歸由錢來安排。錢固然可以挽救人的性命,相對地也會讓人喪失生命或健康。提供器官的主人翁,如果不是出於心甘情願,而是經由錢來支配,背後必定都藏有一頁難與人道的血淚史!這些人可以說當今器官移植環節中的被害人。在我們這裡,有著嚴密的法律程序監控,有錢的人想藉錢作怪也難。可是在國外一些法令不彰,或者貧窮落後有錢就可以推磨的地方,這就難說了!

一些非自願提供器官的人,都是社會、經濟地位弱勢者,這些人才需要法律加以保護,令人遺憾的是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卻缺少對這些弱勢者保護的條文。直到本年的一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人口販運防制法》受這法授權的行政院已於本年六月一日以命令施行。這法的內容雖如名稱一樣重在保護那些受到他人任意買賣、質押、剝削、凌虐的弱勢族群,對於從事性剝削、勞力剝削的人蛇集團從嚴懲處。並自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訂有四條從重懲處的刑事特別法。值得稱道的是其中第三十四條定有前所未見,保護非出於自願捐贈者身上摘取器官的罰則。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

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

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法條所規定的摘取他人器官的犯罪要件都很淺顯,這裡不作詳細說明。令人納悶的是第三項,就條文的文義來看,似乎只是針對未滿十八歲的犯罪被害人為規定,其實這種犯罪手段,也可以用在滿十八歲的人身上,難道媒介滿十八歲的人供人摘取器官,就不必處罰了嗎?為了公平正義,未來應有修法的空間!修法方向宜改為對被害人一律適用,如故意對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罪,可以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來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0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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