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他人著作,怎可上網供人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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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著作,怎可上網供人下載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底,一家出版語文教材的出版公司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指稱這家公司所出版的日文書《大家的日本語》被人上網,在網上任人瀏覽下載,侵害公司的著作權,要求偵辦。臺北地檢署就將這件案件轉請刑事警察局調查,經過刑事局專責偵辦智慧財產權的團隊深入調查後,發現當時都有學生身分的四男二女涉案,最早上網供人下載已經是兩年以前的事,其中一位國立大學的女學生是班級裡的日
由這幾位大學生被移送法辦的事件來看,我們的大學生對著作權的瞭解,的確是太淺薄了!甚至連著作權是什麼都不清楚?這些年輕人才會為了向同學輸誠,為了加強他人對自己的觀感,想都不想後果,隨隨便便就將他人的著作PO上網,供人任意下載,等到發覺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章,後悔已晚了!造成這種現象,都是年經人對著作權觀念模糊所造成,為了讓各界對著作權有所認識,進而尊重他人的著作權,這裡針對上網PO他人著作供人轉載,導致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重點說明,以免有人不明法律規定再誤蹈法網,作出損人又不利己的憾事!
要把這些問題說清楚,首先要明瞭什麼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保障些什麼?著作權法的制訂,是為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這是著作權法第一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所以,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不單單是著作人的權益,還肩負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大使命。就以被警方移送這案件中那位花錢購買教材,惹來刑責纏身的女大學生來說,書本來源完全合法,是非常尊重他人著作的人!為什麼還被指為涉及違反著作權的罪嫌呢?問題是花錢買了一本書的人,雖然擁有這本書的所有權,可以任憑自己的意思來處置這本書,不論是將書本送人也好,毀棄也好,沒有人可以干涉,但是也不是說合法擁有書本所有權的人,就可以無限上綱,原因是擁有書的所有權的人,並不是等同擁有書的著作權,有關書的著作權部分,還是要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
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依這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立法解釋: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條文中所稱的「創作」,是指個人憑自己的思想,沒有模仿、抄襲他人作品的內容,新創造出來的作品。創作著作的人,稱為著作人。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不須經過其他程序,即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非著作權法另有特別規定。這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又可細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種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即屬於前者,著作人格權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在權利存續期間內,是可以將權利的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像著作重製權便是。這是二者不同所在。購買一本他人的語文著作,只是享有這本重製的著作物所有權,並不等於有取得著作物的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擅自將買來的著作物上網,供他人下載,這就侵犯到著作財產權中所規定的一項「公開傳輸」的權利,「公開傳輸」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說明: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依這項定義,利用電腦所建置的網路將他人的著作公開上網,這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的財產權,依現行的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也就是說最少也得賠償新臺幣一萬元。故意的損害行為而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把他人的著作任意上網,所帶來的民事與刑事責任,真是非同小可!在上網之前務必要針對這些問題仔細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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