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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法院判決出錯,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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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出錯,如何補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年紀輕輕的國中生曾永盛,對於考試,可以說得上是經驗豐富的個中老手了,大考、小考、月考、模擬考,幾乎每週都在不斷地輪番舉行。不過,身經百戰的考試人,面對著考試有時候還是會出錯,曾經有過好幾次考卷已經繳給了老師,才想到其中的一題答得不理想,這時候已經沒有辦法從老師那裡把考卷拿回更改。只有責怪自已的粗心大意,讓應該可以到手的分數憑白地飛了。這次月考,他又在答題方面犯下不能原諒的錯誤。回到家中正在自怨自艾的時候,忽然在手頭的報紙上看到一則法院裁判出錯,被譏為烏龍妙判的大標題。眼睛不禁為之一亮,原先只以為像他這樣粗心大意,冒冒失失的國中生,才會在考試中出錯。沒有想到高高坐在法庭上,職司定紛止爭,平亭訟獄的法官都會出錯。可見只要是人或多或少都會出錯,連平日明察秋毫的法官都無法避免。對於仍在努力追求知識,在錯誤中不斷尋求進步的學生來說,就不必太過於自責了,只要自己以後能夠改變處事態度,小心謹慎,不要大而化之去面對問題就好了。想到這裡鬱卒的心情便開朗了不少。趕快集中精神把那則新聞閱讀下去,看看被稱為「烏龍妙判」的裁判究竟妙在那裡?   這篇新聞報導的內容,其實不是單一的新聞事件,而是把好幾件看起來有點烏龍的裁判串連在一處一併來報導。有些內容比較深澳一點的,像關係到法院採用證據,發生張冠李戴的問題,以他目前還在國中肄業的程度,沒有能力去理解那些裁判「妙」在那裡。不過,其中有一則報導卻讓他看了以後卻忍不住笑出聲來,原來有一位觸犯兩項貪污罪的被告,某一高等法院分院的法官就他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部分,判他有期徒刑十一年,所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部分,判他有期徒刑八年,由於該兩條罪要合併起來定被告應執行的刑期,法官原先的意思是要把這兩條罪合併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結果不知道什麼原因陰錯陽差地把十八年寫成十八個月。判決書送給被告以後,被告縱然發覺法官出錯,還會認為是法官送給他一個大禮。當然不會自動「嗆聲」。二個月後這烏龍大錯被法院主動發覺,就用裁定把錯誤的判決更正,也就是把應執行的有期徒刑十八月更正為十八年。被告接到裁定後,因為對他大大不利,這下可忍耐不住。馬上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表明不可以用裁定更改刑期。檢察官也用同樣的理由提起抗告,反對用裁定來更改判決的刑期。受理抗告的最高法院雖然認為抗告都有理由,把原裁定撤銷。用的理由卻認為發生這種錯誤情形,是沒有必要用裁定來更正,只要把正確的判決重行打字作成正本,再來送達給當事人就可以了。這麼看起來更改法院的裁判,比考試出錯再來更改方便多多。不知道除了這種救濟方法以外,裁判出了錯,還有沒有其他補救方法?       ***     ***     ***     ***     ***   曾永盛想到每個人都可能會犯錯,這一句話可以說一點都沒有錯,問題是出錯了以後,要如何去補救?就求學中的學生來說,考試出了差錯想若要加以補救,似乎有點困難,因為考試最講求的是公平,考試後任由參與考試者更改答案,對於其他的考試者就有失公平。所以在考試方面想取得高分,只靠平時多努力,考完以後要補救,想都不要去想。至於法院的裁判在作成以前,有權製作的人,想要怎麼改就怎麼改,誰都管不了。製作完成以後並依法定程序對外公布,法院透過裁判所作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拘束,縱然發覺裁判的內容有出差。除了法律有規定,可以作出某些程度的更正以外,是不可以隨便更正的。法律為什麼會允許已經對外公布的出錯裁判可以作適度更正?回過頭來還是那句老話,人總難免會出錯,法官是人就免不了出錯。法律為了解決出錯以後該如何處理,便預先製訂條文作為應理的依據。先就民事訴訟來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所以,民事判決一旦發現錯誤,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來更正;法院自己發現了錯誤,不用當事人聲請,法院本身也可以用裁定來更正。當事人如果不服更正的裁定,補救的方法只有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來決定更正的裁定對或不對。至於刑事判決發生錯誤,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像民事訴訟法那樣可以用裁定更正的法條,這不表示刑事判決不會出錯,實際上刑事判決還是經常出錯。那出錯以後又怎麼辦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對這個問題作出釋字第四十三條解釋:指出:原判誤張三為張四,全案關係人中如無張四其人,顯係文字誤寫,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用裁定更正。判決的主文出錯,是不能依這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那件更正裁定可說是錯中錯的裁定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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