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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法律、命令,規定範圍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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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命令,規定範圍各不同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國中生曾永盛這天看到報上一則新聞,是報導一位替代役男在服役期中夜不歸營,結果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的刑罰。在學校的沈重課業壓力下,曾永盛除對報上一些重大國際與國內新聞約略看過一遍外,凡是與青少年未來發展毫無關連的新聞,都懶得去看。當他看到這是有關替代役男服役的新聞,想到再過幾年,自己便是一位身體強壯,頂天立地的堂堂男子漢,服兵役該是必經的路。所以一看到這則新聞,便想到該與自身有關,眼睛睜得大大的一口氣便就把它讀完,才知道這新聞中的主角,是一位大學法律系畢業服替代役的傅姓役男,被派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服公共行政役的替代役,在服役期中,依需用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的「替代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的規定,在該機關服替代役的役男,除了放假、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應在服勤單位休息待命,如果遇事外出,必須先經過服勤單位的長官核准,並規定替代役男要在設於台北市汀州路的前三軍總醫院院址內的替代役管理中心集中住宿。這位傅姓替代役男自去年的三月開始,就抗拒這項集中住宿的命令,不去集中住宿場所去住宿,在勞工局下班以後,就直接回到自己的家中去,一直到當年十月退役為止。事情經過他的長官反應,被台北市政府移送法辦。案件經過檢察官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傅姓替代役男為自己辯白,主張自己懂法律,有關替代役男集中住宿的規定,只是一項行政命令,不是替代役實施條例中所稱的「勤務命令」,而且集中住宿的規定,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不過,這位傅姓替代役男的辯解,並沒有為審判案件的法官採納,於判決中敘述不採納理由,指出替代役男要遵守的勤務規定,除了上班服勤以外,還包括在服勤單位的休息住宿等等的待命的時間。因此,替代役男當然必須遵守集中住宿的管理規定,認為傅姓替代役男是違反了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罪的規定,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
依曾永盛的年齡,雖然距離應徵召執干戈,衛社稷的服兵役日子,還有一段漫長的歲月要挨。但是他對男子在現階段是要服兵役卻非常瞭解,知道在我國的憲法中就規定有:「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作為一個頂天立地的男兒,到了服兵役的年齡,除非身體條件太差,不夠格當兵者以外,都要把一生中最寶貴的青年歲月,在一定期間內,以服兵役的方式奉獻給國家,負起保國護民的神聖任務。至於替代役的意義,他知道的並不多,只是顧名思義,替代役應該是指用替代的方式來服原本該服的兵役。在服替代役期間之內,應該沒有自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自由。所以,他對那位被判刑的替代役男自以為是的作法並不贊同。但是與這件案件有關連的命令、法律的位階該怎麼去區別?為什麼法院不同意傅姓被告的說法,有的地方還是不大清楚,希望能得到進一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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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曾永盛所瞭解的我國役男要服兵役的情形,一點都沒錯,目前的情形的確如此,至於未來國家的兵役制度會不會來個大逆轉,有如傳言中的要由現行的徵兵制改為募兵制,這就需要時間來證明了。至於替代役是我國兵役法所規定一種在服役期中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的新兵役制度,並於民國八十九年間依修正後的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替代役實施條例」來實施,使一些合予服替代役條件的役男,依這條例的規定改服替代役。有關替代役役男的役籍及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明定,要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外依這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法條中所稱的「主管機關」,依這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內政部,需用機關是指需用替代役男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的機關。個案中的傅姓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是依需用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法律所授權訂定的替代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要求服替代役的役男在指定場所集中住宿,純屬依法行政,在該機關服勤的替代役役男,都有遵守這種集中住宿規定的義務。傅姓替代役役男指該服勤要點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話聽起似乎有點道理,的確,這「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是需用機關所發布,並不是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是行政命令並沒有錯,只是這行政命令的發布,是依據法律的授權,性質上屬於委任命令,命令的內容沒有牴觸母法或對人民的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當然發生強行和拘束的效力。傅姓替代役役男是誤解命令的效力,以致受到刑罰的處罰,值得大家警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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