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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工作,預訂於109年4月完成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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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工作,預訂於109年4月完成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法務部於108年5月3日(星期五)上午邀請五院及中央各行政機關,召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分工會議」,由陳政務次長明堂主持,就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內容進行權責分工,經與會代表討論及確認後,獲致共識,正式開啟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工作。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0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規定,締約國於公約批准生效後1年內提具初次報告,其後每4年提交定期報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17條及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雖未明定報告週期,但實務運作為締約國於公約批准生效後2年內提具初次報告,其後每5年提交定期報告。我國自98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即依據前開公約規定,並參照聯合國「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分別於101年4月20日、105年4月25日發表兩公約初次報告及第二次報告,並邀請國際審查委員來臺審查,就我國兩公約執行現況提供意見與建議。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預訂在109年4月完成撰寫。

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於會中表示,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是ㄧ個必須持續進行的工作,兩公約國家報告內容之撰寫實有賴各機關共同努力協助,請各機關就近年來政府推動兩公約所作之努力及人權現況,以國家報告之角度進行撰寫,並呈現具體成果,以利日後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進行審查。

此外,法務部預訂於108年5月28日至5月30日舉辦3場次「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說明會」,邀請各機關負責撰寫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公務人員參與,以協助各機關掌握國家報告之撰寫重點及核心。第三次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將包括「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及「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4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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