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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今(1)日聯合晚報A16版有關「台灣人權報告結論發表人權專家指出:「台灣應果斷暫停死刑」、「任何屈打成招的刑案被告都不應被判死刑」之報載,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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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獨立專家團審查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 告總結觀察與建議在第6條生命權部分,雖指出第6條雖然沒有禁止死刑,但也表達國際間廢除死刑的趨勢,像是聯合國大會諸多決議案,都要求各國至少需要暫停執行死刑。因而專家建議台灣政府應該更努力廢除死刑,首先第一步就是立即地(immediately)暫停執行死刑,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等情。經查專家團在報告第58點提及「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台灣政府應謹慎遵守所有與執行死刑相關程序與保護措施。特別是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的犯人不應被判或執行死刑。」可見專家在聽取政府代表所提出之書面及審查會現場報告,能體會台灣現階段尚無法廢除死刑之困境。至於所指暫停執行死刑之真義及聯合國決議內容、停止方式及相關之國內民意反應與認知、措施如何?相關法律如何配合等等諸多配套問題,將交由法務部成立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審慎研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過程中,如有因屈打成招等原因而為非任意性之自白,本就欠缺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亦不應以該證據作為判處死刑之依據。此外,法院仍亦應有調查其他證據,並認與事實相符後,始得依法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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