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拘提與逕行拘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9291
拘提與逕行拘提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約莫在一年多以前,我們的社會發生了兩位「大咖」級的人物被法院判刑確定,怕去蹲苦牢,竟然不顧個人形像,先後選擇了落跑的下策,讓執行刑罰的檢察官手頭空有一疊判決,卻無從將受刑者發監執行,鬧得社會上沸沸揚揚。巧的是落跑的羅姓、江姓兩位「大咖」,都擁有顯赫的前「立法委員」頭銜,深諳法律的「眉角」,在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知道什麼時候要「拖」,什麼時候要「溜」。還好,那位落跑的江姓前立委在逃亡十六天後,被警方緝獲,已進入監獄服刑中。至於羅姓前立委到目前為止,仍然不明下落,甚有可能要躲過行刑權時效完成,才會現身。 「大咖」判刑落跑,拒絕接受執行,在社會上引發不少負面話題,多數人士都認為:好不容易對反社會的「大咖」判刑定讞,卻無法讓他們接受執行。這不只是嚴重打擊司法威信?也讓那些受重刑判決確定的「二咖」、「三咖」之流,有樣學樣,選擇逃亡之路,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有關機關經過檢討後,認為應該迅速修法防止,填補法院判決確定後,將案卷移送檢察官執行刑罰前的公權力空窗期,讓沒有接到案卷的檢察官,也可以對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施以「強制處分」,使其無法逃亡,確保刑罰的執行。 修法之說,經過年餘的醞釀以後,已經有了成果,前些日子有新聞報導:立法院的司法委員會已對此案進行討論,並在本年五月十三日初審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法條修正案,有關防止「大咖」落跑部分的修法,是要增訂「防落跑條款」:未來「經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的重刑犯,檢察官得逕行拘提,或限制出境、出海。」至於細節部分,則沒有作詳細報導。增訂法條的位置在哪裡,也沒有提到。由於內容與刑罰的執行有關,可能是在《刑事訴訟法》的執行編中落腳。見報的這些資料,未來經過二讀、三讀的立法程序,成為法條以後,以個人的粗淺看法,想要發揮預期功能,可能要打折扣,問題就是在「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的文字上,這話怎說呢?得先從拘提的意義說起: 拘提,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處分」程序的一種。意思是指在一定的短時間內,強制被告或一定身分的人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用來保全刑事案件的證據,具有防止被告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功能。拘提分為普通拘提與緊急拘提兩種:普通拘提可再分成一般拘提與逕行拘提兩種方式;一般拘提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所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的拘提,這種拘提必需先要經過「傳喚」的程序,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可以進行拘提。 拘提被告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用拘票」。拘票要備有二聯,偵查中的案件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的案件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簽發,交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提的時候,要將其中一聯交給被拘提人,讓他知道暫時失去自由的原因。 另一種拘提的方式是「逕行拘提」:逕行拘提的要件,依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必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裡的逕行拘提,只是省去先行「傳喚」的程序,由偵查中的檢察官,審判中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審酌被告的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來決定要不要逕行拘提。其餘的程序都與一般拘提一樣,也要簽發拘票,交給司法警察來執行。 相對於普通拘提的方式是緊急拘提,緊急拘提是指在情形急迫下,執行緊急拘提的司法警察人員手中沒有拘票,為了偵查犯罪,來不及報告檢察官核發拘票以前,也可以對合予緊急拘提要件的人犯「逕行拘提」,拘提以後再報請檢察官補發拘票,檢察官若不准補發就得放人。檢察官親自執行緊急拘提,也可以不用拘票,在拘提以後理論上仍須補發拘票,才能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要以書面告知本人逮捕原因的規定。 這種沒有拘票可以先行拘捕的方式,完全是基於有效防止犯罪的需要,以免錯失稍縱即逝的逮人良機。緊急拘提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中,可以執行緊急拘提的人員,依這法條的規定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的時機除了情況急迫外,還要符合這法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四種情形: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由上面所引的法條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中,已有二種「逕行拘提」的模式,未來新增法條在文字上如果沒有多大變動,採用的該是第一種逕行拘提的模式,雖然省去傳喚的步驟,但一連串簽拘票,發拘票的手續,也會耗去不少時間,等到拘提開始,想溜的被告早已消失不見!發揮不了功能。如果訂為緊急拘提模式,績效肯定會提升,但必需要將遍布全國各地的司法警察人員納為執行緊急拘提的人員,只憑人數不多的檢察官單打獨鬥,扛起緊急的逕行拘提重任,想要發揮大功能,難矣!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6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