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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是國家填補被害人損害,不是代替賠償,也沒有凌遲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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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蘋果日報105年1月30日A18版焦點評論錢建榮法官投書『告訴小英什麼是民生法案』一文指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那個與加害人和解我就不理你的規定,即使拿到的是一紙無法履行的和解書。造成國家置身事外,好像治安不好並非國家的錯,被害人受害是活該,無法實質獲得國家的虧欠的補償,有時還要忍受犯保協會調查上的凌遲,任由被害人暗夜哭泣,雙重打擊」乙節,與事實不符,且不了解犯罪被害法制與法理。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之立法目的,係因犯罪被害人原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賠償,惟往往由於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損害等因素,犯罪被害人未能迅速獲得應有的賠償,部分犯罪被害人之生活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可能因此鋌而走險,衍生另一社會及治安問題。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乃制定犯保法,對於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或性侵害之被害人,由國家予以補償之機制,爾後國家再向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這跟錢文所稱治安好壞或國家有無錯誤完全無關。 三、避免重複補償,依犯保法第11條規定依法請求補償之人,若已受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此因犯保法制定之目的,在於填補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或受性侵害者本人所受之損害,若該遺屬、受重傷者或受性侵害者已自犯罪行為人或其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獲得損害賠償給付,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所得受領之給付,已足填補其損害之全部或一部,國家在其所受之損害賠償及得受之給付範圍內,自不須再予以填補。 四、另依犯保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補償審議委員會之職權,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於作成決定前,應先行調查事實真相,而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資料。審議乃必要之調查程序,並無凌遲被害人之意思,反而是減少爾後法官辦理民事賠償案件的調查勞費。 五、錢文誤解犯保法的立法精神與實務作為,所為指摘均有誤謬,為免外界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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