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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司法院召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及其新聞稿,本部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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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顧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防逃法案)修法時,本部針對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而經法院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併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處分,究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乙節,經多方徵詢學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意見,咸認偵查中或審判中之羈押替代處分應遵守事項,應延續現行實務作法,即由為命令或裁定之檢察官或法官指揮實施之,以使權責相符,並可促使有權裁決者為決定時能斟酌該決定之後續效果及執行實益,俾能審慎為之,以保障被告人權,並落實防逃機制之實施。

       於防逃法案修正通過後,本部立即成立「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並已召開兩次會議積極規劃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除了借鏡本部所屬機關針對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經驗外,更蒐集外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之實務經驗,並邀請有相關科技設備監控實施經驗之業者到場介紹及說明,同時亦邀請司法院一同參與討論,期能院部取得共識以即早建置符合我國國情及實務運作之防逃監控模式。

       昨(13)日下午司法院召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之公聽會,邀請對象除本部外,惜未邀請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與會,惟本部仍於該公聽會中力陳上開意見以供討論,且與會之其他機關,亦非全部贊同偵查中由法官命為科技設備監控者一律由檢察官指揮實施,就此點爭議尚待本部與司法院繼續共同研議,尋求共識。

       本部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訂相關子法及實務上運作能兼顧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未來將更廣泛並多元地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等各界意見,期能儘速落實法律並完善執行之細節措施,以有效貫徹防逃機制之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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