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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分期繳費與貸款分期,法律層次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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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費與貸款分期,法律層次不相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市面上目前有很多從事補習英文與電腦方面的補習班,由於經濟大環境不景氣,已經影響到學生層次的消費者。很多將要就業的人雖然想在進入職場以前,增添一些對工作有幫助的外語能力或電腦技能,只是這兩者的補習費用相當昂貴,祇好望門興嘆,補習班因此無法招攬到大量學生,影響經營,只好使出撇步,祭出補習費可以分期繳納的口號,吸引學生參加補習。 補習班業者這招優惠措施,如果是出於本身的真心誠意,也是無可厚非的正常營運策略。只是實際上的做法卻不是那麼一回事,有些補習班業者只是從中扮演媒介角色,代這些心想補習,卻無法一次繳清補習費用的學生向銀行或者金融公司尋求貸款,由這些貸款業者貸款給學生,用貸款替學生繳清學費,再由學生按約定期限向貸款業者分期攤還一定的金額,直到繳清為止。 那些貸款業者這樣貼心為無法繳納補習費的學生服務,也不是做白工的,他們要依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率的利息。在使用者付費的大原則下,賺取合理的利潤,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們不能加以苛責!所以貸款的學生都能夠照著原先約定的條件來履行的話,等到補習課程結束,一切也就OK了!貸款補習的學生,雖然比那些一次繳清補習費的學生多支出一些利息,卻有機會學習到終生受用不盡的外語與技能;貸給學生補習費的金融業者,也得到該賺取的貸款孳息-利息,維持本身業務的運作;補習班則因為補習的學生人數大增,財源廣進。可說是難得一見的三贏榮景的局面。 不過,人有旦夕禍福,再美好的安排有時也會出現變數,想參與補習的學生或因為家庭因素經濟來源中斷,無力繼續繳納分期貸款;或因工作關係,抽不出時間參與補習,只有中止原定的補習計劃。這時候補習費已經由貸款的金融業者依貸款契約代學生向補習班全部繳清,不去補習是學生個人的原因,補習班不會主動替學生解決困擾,學生唯一可以做的是依據各地方主管補習教育機關所訂的退費辦法,要求補習班業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退回不去補習那段時間的費用。至於貸款給學生的金融業者,在學生解除契約未還清貸款以前,還是會要求貸款學生依照貸款契約負起責任,這是從正常的契約效力來說明。報上說有些學生事前並不知道有辦理小額貸款這回事,直至到了補習班辦理中止補習手續的那一刻,才知道自己與補習班簽訂補習契約以外,另外還有與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簽訂小額貸款契約。這時想把所有事情一併解決,就得被剝兩層皮:與補習班解約,補習班要收取一筆違約金;與貸款業者解約,又得支出另一筆的違約金。 新聞報導並未提到這些紛爭的具體事實,未便對報導內容妄加評斷。不過在《民法》契約自由的大原則下,在一方不想履約的情形下,契約中有訂明另一方可以收取適度的違約金,只要所收取的違約金數額不致太離譜,法律上還是站得住腳的。在一切已成定局後,想來個逆轉勝並不容易! 這些懂得利用補習增加知識與技能的年輕人,都是一流的金頭腦,為什麼會發生被剝兩層皮,卻渾然不自知的糗事呢?報上分析原因是部分補習班為了廣攬學生,打出學費可以「分期付款」的廣告,卻沒有向要求分期付款的學生說清楚、講明白,所謂「分期」是要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單位貸款來繳納,而不是補習班的學費分期付款。讓一些神經大條,缺乏社會經驗的學生產生誤解,以為是補習班自身有補習費分期的優惠,沒有進一步問清楚,就大筆一揮在文件上簽下大名,直到不想補習,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才知道補習班對補習費還是照全額收取,分期的是貸款的清償方法而已。果真如此,便衍生補習班的招生廣告有無不實的問題。 學生繳納費用,參與補習班的補習,也是一種消費行為,補習班真的有收取費用與廣告內容不同的情形,就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補習班在這法中是居於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花錢補習的學生,是與補習班相對應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如果補習班業者的確有用補習費可以「分期繳納」的廣告來招攬學生,結果卻只是一種幌子!補習學生必須另外向金融業者辦理小額貸款來繳納學費。在分期償還貸款期中,還要付給貸款業者約定的利息,中途解約尚須給付違約金,實際上補習班業者所收取的是學生全額費用,並沒有分擔分期付款所需費用,業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顯然低於廣告所稱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有這種情形,似乎缺乏該作法如何處置的明文。不過這法條也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信賴廣告內容前往補習的學生,享受不到補習班所稱「分期付款」的「好康」,必需自己辦理貸款,在解約的時候還被剝了兩層皮,得到這種不公平結果的學生,當然可以向保護消費者的主管機關、團體「申訴」,先決條件是自己手頭握有業者違反廣告內容的確切證據,這時的「小蝦米」才可以去對抗大鯨魚,由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經過調查屬實,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限期業者改善,業者不甩主管機關的改善命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是可以處以相當數額的罰鍰。掉入陷阱以致被剝兩層皮受到損害的學生,也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補習班業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要求損害賠償。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11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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