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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五篇 自力救濟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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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五篇 自力救濟與法律

   訴訟法是使那些權利被侵害的人,可依法請求法院的協助以維護個人的權利。但在人民碰到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有時不請求,或想求而來不及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的協助,而自行以自己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自力救濟的方式,有合法的,也有違法的。
合法的自力救濟,是在一些情況下來不及請求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的協助,而用自己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合法的自力救濟有各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是自助行為,例如,欠你很多錢的債務人要偷偷的溜出國,逃避債務不準備回來,結果在機場被你看到,你可以自己把他抓起來,但要儘快交給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或法院處理,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第二種是正當防衛行為,例如,有人未經你的同意,擅自闖入你的住家,你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強制把他趕出去,不會觸犯妨害自由罪。第三種稱為緊急避難行為,例如,有一隻狗要咬你,你為了躲避而本能的往後跳開,結果不能避免的踩斷別人種的名貴花卉,這時也不用賠償。
除了上面所敘述的之外,如果遇有笮己的權利被侵害,都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來解決或救濟,否則就是違法的,例如,別人傷害你,你在幾天後又自己或請別人幫忙報復,同樣也犯了傷害罪。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不能以宗教理由拒絕當兵,否則就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罪。
本來,違法的自力救濟的產生,是來自公權力的衰退,人民得不到適當的保護,例如,黑社會的幫派份子到處欺壓善良,善良的人民害怕受到報復,有時不敢報案;或者雖然報案了,請求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協助解決時,有關機關如果不是不能即時妥善處理,就是受理後也可能因其他因素 ( 如壞人受有較高社會地位人士的庇護時 ) ,甚至這個壞人本身就是社會上享有特權的人,而難以蒐集齊全的証據,以致因証據不足而開釋犯罪嫌疑人,漸漸的,人民意識到有力量的人才會得勝,才能生存,社會也就充塞有力者勝的「叢林法則」,人民對公權力及司法都喪失了信心,只好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這種公權力的衰退,我們可以從經濟部所屬的國營公司如中國石油公司等,因為石油化工廠污染的原因而遭受當地居民的圍廠抗爭,公司方面為了敦親睦鄰而給予大額的賠償,此後,民眾就群起效尤,動不動就圍廠,更嚴重的,竟然有人為了抗爭而聚眾臥倒在鐵軌上,造成公共交通的危險也在所不惜,造成了「會吵的小孩有糖吃」、「抗爭有理,守法吃虧」的怪現象,其實,這些行為都已嚴重構成犯罪了。
現在,我們的社會,雖然已慢慢恢復公權力,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日漸建立,但是,長久以來公權力的不彰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正的,所以現今的社會還是會看到以往充滿自力救濟的不正常現象。
為了導正上述的不正常現象,我們人民除了自己守法外,政府也應積極宣導法令,使人民知法而不致犯法。另一定也要配合政府,積極的共同「反毒」,向毒品說「 NO 」,以強化國民的身心健康。「掃黑」以除去不良幫派份子,消彌人民的恐懼,健全社會的根基。「掃白」去除貪污,增強國家的公權力與司法的公信力。必如此,我們的國家面對國際間與日俱增的生存壓力,才會有競爭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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