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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今(7)日經行政院第3565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積極建構我國完整之人權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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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已有6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於我國具國內法效力,鑒於人權保障不應因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而有落差,目前尚未完成國內法化之3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高度關注此項人權發展進程,本部亦積極推動將尚未國內法化之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納入我國法體系。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下稱本公約)於西元2006年12月20日經聯合國大會第61屆第177號決議通過,於西元2010年12月23日生效,全文45條。目前簽署國有96國、締約國有57個,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 條約締結法於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因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完成存放,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該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起具有國內法效力。因應我國已非聯合國會員國,各該國際公約無法完成互換或存放程序所生之問題,是將依條約締結法之程序,使本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本公約所指強迫失蹤,係由國家代理人,或由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之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之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之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之保護(公約第2條),公約認定強迫失蹤係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要求對犯有強迫失蹤罪之人嚴懲,並就預防或阻止強迫失蹤及保障被害人及其親屬權利為規範。 本公約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彰顯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決心,逐步建構我國完整之人權圖像。本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儘速使本公約具國內法效力,並協助各機關依公約規定,確實檢討主管之各項法令,以落實本公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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