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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准設立「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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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個公益信託-「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於本(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經法務部核准設立,法務部提出說明如下: 一、本公益信託之委託人陳春山律師,為協助財經法制之研究及促進台灣公益信託事務之發展,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受託人,雙方訂立「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公益信託契約,其成立時信託財產為信託資金新台幣拾萬元整,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向法務部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經法務部審查後,業已核准其設立。 二、信託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其中業已訂定「公益信託」專章,法務部並於同年十二月四日訂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使法務公益信託之設立及運作有規可循,惟以上法規施行四年餘,在本申請案之前,迄無公益信託之設立。 三、依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復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故各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又按「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許可之公益信託。」本件係以協助財經法制之研究為目的之公益信託,爰向法務部申請許可。 四、信託課稅相關規定已分別於本年六月十三日及二十日經總統公布,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將可享受稅負上之優惠。 五、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設立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業務亦均受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惟二者除在本質上顯有不同外,就財產之規模而言,財團法人之設立,一般均須有較大之資產規模,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尚須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至於公益信託設立手續較為簡便,營運方式靈活,且係由既存之受託人執行事務,人事及設備等費用得以省減,故信託財產之規模以能實現其公益目的為已足。 六、公益信託在英、美、日等國行之有年,對社會福祉之貢獻極大,惟其引進國內時間尚短,對一般民眾尚屬陌生,故「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之成立,實深具意義,法務部樂觀其成,並期盼未來公益信託得以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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