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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檢察官搜索立委廖福本大安會館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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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昨日(十六日)檢察官搜索立法委員廖福本大安會館一事法務部表示如左:
一、搜索立法院立法委員研究室部分:
按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條文僅規定搜索政府機關要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並不以經同意為搜索要件。立法院立法委員研究室係屬立法院院區,故本件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至政府機關立法院搜索廖委員研究室前,曾通知該研究室所在地立法院中興大樓研究院區主任,該主任是否為該管長官,固有爭議之餘地,但其應可認為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可為其代表之人」,故其執行搜索前所踐行之程序,應無不法;至於是否應該通知立法院院長或經其同意,則屬修憲層次的問題。
二、搜索大安會館部分:
大安會館為提供立法委員居住之處所,非屬立法院院區,即非政府機關,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政府機關,故其搜索毋須通知該會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人。
三、昨日(十六日)檢察官搜索立法院大安會館的行動,對檢察首長未經確實查證,即對外發言表示查獲奇美假股票一事,造成立法委員廖福本的傷害,陳部長對廖委員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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