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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於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修正,將更有助於社會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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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科技進步,更易於透過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為鬥毆等妨害秩序行為,此等案件規模擴大,容易傷及無辜,而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解散罪及第一百五十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見解過於限縮,為及時遏止不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法務部經與內政部等充分討論後,研擬提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今日三讀通過,將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公然聚眾」之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同時提高罰金刑刑度,並於第一百五十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等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期使本次修正,完備打擊犯罪之法制,以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還給民眾無慮生活及居住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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