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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機制並無空轉,亦非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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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之相關規定於108年7月19日生效施行後,法務部隨即積極著手規劃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建置,為因應實務上可能之科技設備監控需求,法務部已協調以現有之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之設備及監控模式,並加強專責人員之教育訓練,以便因應緊急情況得立即使用,並無空轉。再者,此次修法後,除科技監控設備外,並新增: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得命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多種措施。換言之,除科技設備監控外,還有其他配套處分可供搭配運用,防逃機制並非虛設。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5項規定,有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於108年8月14日法務部曾與司法院就執行辦法之訂定進行研議,就偵查中被告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未予羈押而改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機關,法務部考量為使權責相符,及法院所為裁定後續應了解被告遵守情形,俾得依法為變更、延長或撤銷,故認應由為裁定之法院執行監控,此節尚待法務部與司法院協商謀求共識。惟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6日召開之工作小組會議,司法院均派員共同參與,司法院於108年9月19日、108年10月24日召開科技設備監控制度推動工作小組會議,法務部亦派員前往與會,足證法務部與司法院均極為重視,並無所謂「空轉」問題。

  法務部自成立「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後,參考我國現已實行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經驗,並依羈押替代處分之防逃性質,目前已召開4次工作小組會議,研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成立模式、監控費用負擔及是否與現行性侵害付保護管束人之電子監控系統合一等問題。同時多方蒐集外國法制,就我國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細部需求深入了解及規劃,並邀請有實際經驗之國內、外廠商至法務部介紹科技設備監控之運作方式及監控設備,從中汲取我國規劃建置之經驗參考。因科技設備監控涉及國家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且與法官、檢察官職權及被告人權保障等均直接相關,相關作業規範務求完備謹慎,法務部將儘速與司法院完成相關授權規範之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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