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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建構我國電子監控防逃機制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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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年來一再發生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被告逃亡,嚴重傷害司法威信,行政院蘇院長對此問題甚為重視,於108年5月27日治安會報指示應積極從制度面設法防堵刑事被告利用交保到判決定讞期間之空窗期逃匿,以維國家司法公信。

經檢視現行制度,除法院依法羈押被告外,過去以警調人員隨行監控之防逃方式不僅欠缺法律明確規定,而且耗費人力、物力,實際亦難有效防阻被告逃匿,故經本部與司法院多次研商後,共同研擬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機制修正草案,再經周立委春米、許立委智傑協助整合各方不同意見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蒙立法院之重視與支持,於今日三讀修正通過。

    此次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增訂多種羈押替代處分,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包括: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居家監禁、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且得視被告遵守情形,為變更、延長或撤銷;另明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杜絕逃亡之空窗期;同時亦規定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修法說明

    從而,未來偵審程序中,檢察官或法官於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得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藉由科技化的嚴密監控,隨時掌握被告行蹤,使有逃亡之虞之被告,杜絕逃亡念頭,而順利到案執行。

防逃電子天網

    本次修法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人權之保障,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與相關裁判執行制度,俾刑事司法系統得依個案情節,適時啟動防範被告逃匿機制。本部未來將與司法院共同落實並完善相關執行之細節措施,以有效防止被告逃匿,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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