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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立法委員質詢關於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業是否適任二審主任檢察官及相關調查報告是否公布等情,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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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報載桃園地檢署彭前檢察長涉及該署公訴案件認罪協商爭議乙案,經本部指示臺高檢察署進行調查,該署業經調查完畢,並已對外發布新聞稿說明,嗣該調查報告經本部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97次會議審議後,決議送監察院併案調查;另本案亦經相關團體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是該案尚在上開程序進行中,其調查報告將續由該等調查或評鑑機關執為參考資料。
  2. 次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規定,主任檢察官之職務調任,應經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審查會審查,審查通過後再提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而有關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彭○業前於桃園地檢署檢察長職期任內,因處理前開程序所生爭議情事,是否予以調職,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97次會議決議,依上開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規定辦理。爰本部後續將依上開會議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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