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有關陳長文律師於今(10)日中國時報第A14版投書「從財團法人法看自詡萬能的政府」中有關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之意見一節,部分與事實有所誤解,本部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368

       有關陳長文律師表示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8條,政府只須補足差額即可「買回」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節,查該條僅係規範本法施行前原是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而轉為民間財團法人,如主管機關審認其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其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財產仍屬該財團法人所有,僅係適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定,做較高密度之監督管理,並非「買回」而變成國家財產或歸屬於國家永遠掌控。過去本部在法案審查期間及對外說明中,已迭次表達,請外界勿再以訛傳訛。

       另關於本法第19條要求財團法人僅「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在立法過程中,係為避免財團法人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有違財團法人推動公益之設立初衷而規範。至於如何解釋適用該條始為妥適合理,本部前已邀集部分業界、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研商,於配合明(108)年2月1日本法施行,將會依法作成解釋,俾利本法施行適用,亦請外界勿擅予揣測或過度解釋。

       陳律師在文中亦指出本法規範採適度監督等情予以肯定,本部同表欣慰。惟在本法即將於明(108)年2月1日施行前,本部刻努力邀集相關機關訂定子法等,本質上亦站在協助、輔導立場,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推動政府或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正向發展,政府絕無矯枉過正或掠取民間財產之意,請各界勿作不當之解說。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