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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現行法制對於施用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及檢舉販毒相關犯罪,已有減(免)刑責及檢舉獎金發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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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楊志良教授於今(12)日在媒體投書「吸毒無罪販毒重罰 才是反毒之道」等內容,本部回應如下: 為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及資金提供者,對查獲之毒販或施用毒品之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施用毒品者,檢察官亦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又針對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相關毒品犯罪者,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亦有獎金給予之機制。為鼓勵民眾提出檢舉,法務部刻正檢討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徵詢相關機關意見中,將朝查人查量並重、逐層向上溯源方向修正,期能鼓勵民眾踴躍提出檢舉。而有關輔導戒毒部分,目前由衛生福利部依新世代反毒策略所提出的精進方案統籌各部會積極辦理中。 另施用毒品行為可能引發其他財產犯罪行為,惟社會一般民眾對於引發治安顧慮之施用毒品行為仍有顧慮,一旦除罪後,因欠缺司法強制力,短期內毒品施用者恐將增加。對於施用毒品者業已有上述寬典及戒癮輔導措施,在未獲民眾支持、戒治醫療尚未專業普遍化、以及就業輔導機制尚未臻完善、民間資源未能有效整合之前,尚不宜採取施用毒品除罪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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