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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毒品防制效能,納入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工作,促進檢察、觀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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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說明如下: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經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由本部設置基金,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以補既有預算及經費之不足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另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後,本部將對基金之成立及運作完善規劃;對於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亦將由本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二、法院組織法部分
鑒於法院組織法於88年2月3日修正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設檢察事務官室,迄今已有17年,為因應各地檢署案件質量及複雜度之逐年增長,同時提供優秀檢察事務官陞遷歷練管道,並建立主任檢察事務官之退場機制,激勵優秀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士氣,修正提高部分檢察事務官所列官職等。
鑒於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後,軍法官僅於戰時負責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工作,為使軍法官持續累積實務經驗,並考量國防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增訂檢察機關於辦理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時,得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以協助偵查。
為因應近年來毒品及性侵害案件,衍生毒癮、酒癮、精神疾病等問題,涉及心理諮商、衡鑑、轉介安置等專業,有加強專業分工、分組辦事,提供適切之處遇之必要,於地檢署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人員,並定其官職等,另增訂觀護人組長制度,並提高部分觀護人官職等,期能襄助主任觀護人辦理觀護業務,同時提供優秀觀護人陞遷歷練管道,俾利人才久任。
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院組織法修正案皆由立法院於本(106)年5月26日三讀通過,法案通過後,將能有效增加整體反毒資源之投入、強化公、私部門反毒工作之合作,並提升檢察機關於偵查、觀護業務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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