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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部長於憲法法庭辯論明確論及法律、人權與宗教自由等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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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27)日聯合報社論記載法務部部長在憲法法庭辯論,未以部長的高度論及法律調適、人權與宗教的衝突等核心議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對此惡意攻訐,法務部絕不妥協,並聲明如下: 一、 關於法務部部長於憲法法庭述及傳統民俗稱謂用語乙節,乃係就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詢問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是否有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具體事例,而轉述周遭親友所詢之生活事實現狀,並未以此為由,反對同性團體追求幸福。 二、 另法務部部長於辯論過程中,曾詢問鑑定人「當婚姻自由跟宗教、學術及契約自由等憲法保障之價值產生衝突時,該如何兼顧?」等人權與宗教自由衝突議題,俾供討論,惟未獲回應。法務部部長復於最後陳述時,再次提出同性婚姻自由對於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契約自由,可能會發生衝突,例如神職人員可否拒絕為同性伴侶證婚?有無提供舉行結婚儀式場所之義務?或是遊覽車司機可否拒絕搭載挺同人士來台北參加遊行?等亟待釐清之問題。至媒體所指法務部部長未論及此等問題,應係未觀看辯論全程而為之錯誤論述。 三、 最後,法務部再度重申,法務部絕對不會反對、阻擋任何追求幸福的權利,不論係組織家庭之人格權利或其他權利,只要不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價值產生衝突,法務部均採開放態度,也相信透過立法過程中之充分討論,一切都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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