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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1月11日臺德完成3位德籍受刑人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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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在受刑人年事已高之情況下,更彰顯其中之人道精神。我國與德國經多年研議,於民國102年11月6日由駐德國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下稱本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之協議,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本次移交之3名受刑人中,有2名德籍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我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德國法院原本依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至多只能轉刑為有期徒刑15年,然而這會造成該2名受刑人在德國得假釋之時間,遠早於渠等在我國服刑得假釋之時點。惟該2名受刑人均透過德國在台協會表示:渠等願意在德國服刑至相當於在我國得假釋之時點;加之德國嗣修改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轉刑上限,終使德國法院參照該2名受刑人之意願,與渠等在我國服刑時得假釋之期日,而均裁定轉刑為有期徒刑16年餘。
另1名德籍受刑人現年高齡70多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我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本部在收到德國法院轉刑為有期徒刑15年之裁定後1週內,利用原訂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會議之機會,一併提交審議小組討論。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前述3名德籍受刑人均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而同意遣送渠等返德服刑。旋由本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等受刑人服刑監獄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本部與德方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德國在臺協會、內政部移民署、本部調查局、矯正署臺北監獄、外交部亦從旁協助以完成準備與安排。德方並指派7位警官抵臺,於昨(11)日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在桃園國際機場完成移交程序,將3位德籍受刑人解交予德方員警搭乘班機返德服刑,於今(12)日順利返抵德國。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移交6名德籍受刑人返回德國繼續服刑。未來臺德雙方將依照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能返回其原籍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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