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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8月23日報載我國主管機關延後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乙事,本部澄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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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洗錢防制法第6條明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注意事項之內容應包括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第8條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犯洗錢犯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是以依現行我國洗錢防制法制,金融機構應踐行洗錢防制之作業及管制程序,應舉辦相關訓練,並指派專責人員協調監督。我國現行法制對於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作業與監督規範明確,至金融機構執行內控、風控及法遵等層面則有賴洗錢防制意識提升與切實踐履。
二、 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APG)創始會員,分別於90年間及96年間接受該組織第一輪相互評鑑程序與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96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結果我國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要因為各國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工作之評比,係由法制、金融及執法等三大面向觀察,我國因洗錢防制法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未盡相符,且無資恐防制法制,對於不法所得之沒收未追及所有變得之財產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另金融與執法等面向則包括法遵踐行、洗錢犯罪之追訴定罪不足,致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針對第二輪相互評鑑之缺失,及107年第三輪相互評鑑之來臨,本部業於103年底即陳報行政院核定因應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計畫,於籌備計畫核定後每季召開跨部會籌備會議,並陸續推動刑法沒收新制之修法、資恐防制法之立法,並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完竣,將提8月25日院會(通過後另發新聞稿說明)。另自104至105年間陸續對於各公部門及私部門,包括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不動產業、文化教育及醫事基金會等陸續進行多場次之教育訓練及宣導。為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意識,並增進與國際規範接軌,本部亦將於本年10月3日至4日舉辦「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國際研討會」,邀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秘書長、資深法遵顧問及亞太地區各國專家共同與會交流。
三、 有關8月23日報載我國主管機關延後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乙事,依據101年間排定之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時程表,我國原定於104年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惟其後因受國際防制洗錢行動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相互評鑑程序調整之影響以及欠缺評鑑員等需求而遞延,目前經104年年會確認之第三輪相互評鑑時程表,我國暫定於107年第4季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報載內容應有誤會。有關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裁罰案相關人員究責部分既已有相關專案小組追查中,本部深盼本案之發生,能喚起我國對於洗錢防制工作之重視,強化洗錢防制意識,健全我洗錢防制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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