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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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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財團法人之周延法制環境,發揮其造福人群之公益目的,並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不同之性質分別予以規範,以促進其健全發展,行政院院會於今(14)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禁止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行為:
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本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二)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財務資訊透明機制:
1、 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應採取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與不動產或其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方法;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限制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逾一定比率之獎助或捐贈;禁止分配賸餘行為(本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2、 為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又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草案第24條),並授權由主管機關就其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針對規模較大的財團法人訂定更詳細的財務報表制度(本草案第25條第5項)。
3、 為促進財務資訊透明,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本草案第25條第3項)。
(三)強化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
1、 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雙重受薪,明定其原則為無給職(本草案第52條)。
2、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應主動公開定期查核情形 (本草案第56條) 。
3、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更嚴格的管制、監督,以確實發揮政府捐助之財產用於公益(本草案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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